老和尚公开家族(老和尚禅房幽会情人)(1)

编辑 / 临瑞子

排版 / 小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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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破红尘、遁入空门,吃斋念佛、六根清净,修行行善、普度众生,这本是出家之人应当做的事情,也是大众认知里的寺庙与和尚形象。然而,本案中的老和尚却六根不净,贪恋红尘,屡犯色戒。最终,为避免丑行暴露,致情人死亡。那么,案件详情到底是什么样的呢?

01案件介绍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小学文化,系宁波市奉化区药师禅寺住持。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胡某(女,殁年53岁)有多年不正当男女关系。2018年4月24日晚,王某某与胡某在宁波市奉化区药师禅寺西厢房一房间内幽会,后因情感、经济等问题发生口角,王某某遂用手捂住胡某口鼻,致胡某机械性窒息死亡。

老和尚公开家族(老和尚禅房幽会情人)(2)

为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勘查及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时,被告人王某某辩称,其只是轻轻地蒙住被害人胡某的口鼻,让她不要讲话,但没有蒙死她。其对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有意见,认为自己无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胡某(女,殁年53岁)有多年不正当两性关系。2018年4月24日晚,王某某与胡某在宁波市奉化区药师禅寺西厢房一房间内幽会,其间因情感及经济琐事发生口角,王某某恐其丑行暴露,情急之下即用手捂压胡某口鼻。后该寺工作人员竺某1、叶某前来捉奸,在殴打、拉扯过程中发现胡某身体状况异常,该二人及王某某遂将胡送医院抢救。被害人胡某终因口鼻被捂压致机械性窒息于当晚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及竺某1、叶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相关协议,由被告人王某某及竺某1、叶某、该药师禅寺给付被害人家属补偿款合计人民币90万元,被害人家属对王某某等人的相关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王某某等人从宽处理。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其中,证人竺某1的证言,证明其系药师禅寺的护法。其和老和尚(指王某某)以前也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但在10年前就没有发生过关系了。其很早发现那女子(指胡某)与老和尚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此其和老和尚、那女子吵过。其和小和尚(指叶某)都很气愤,一直有捉奸的想法。2017年7月开始,寺庙的财务由其管理,那女子经常找老和尚要钱。案发当晚那女子又来找老和尚要钱,因为寺庙正在造房子刚上梁,其知道后与小和尚前去捉奸,准备给那女子做做规矩,教训一下。

其进入屋内看见那女子平躺在床上,两脚挂在床沿,下半身没有穿衣服,脸色很差,眼睛有点睁大,头靠墙这边,整个人软趴趴的,他们进去时她想起来但起不来,只是头稍微抬了一下。其先在老和尚脸上抓了一把,说他面子也不要了,老和尚拦其没拦住。其抓了那女子头发,但没有把她抓起来,其用脚在她肚子上蹬了一脚,然后出去拿手机,想给她拍照留下证据,走到门口时听到小和尚在打那女子的巴掌。

等其拿手机回来后发现那女子背靠着床沿,坐倒在地,一直呼呼在喘气,鼻子上有血,老和尚和小和尚站在一旁,小和尚还说“你不要装了”。拍照时其发现她人不对劲,其用餐巾纸给她擦掉血迹,还摇过她的身体,掐过她人中,小和尚给她按压心脏,都没有效果,她人越来越不对了。其就说快送医院,其和小和尚一起给她穿好裤子。其和老和尚、小和尚一起开车送她到医院抢救。路上那女子喘气声轻了,快没气了,送到医院后其就打电话报警了。那女子在整个过程中没有反抗,手也没挡过一下,没有说过一句话。

02法院评判

1.关于事实问题

(1)本案被害人胡某的死因有宁波市奉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等一系列的鉴定意见予以证实,相关鉴定意见内容客观、程序合法,本院在审理期间就该事实问题予以核实。在案证据证实被害人系机械性窒息死亡,且系唯一的确定性的结论,足以采信。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所提供的专家辅助人意见书对被害人死因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1还申请法庭通知专家辅助人出庭,本院认为没有必要,对该申请不予准许。

(2)依据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书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上述可相互印证的相关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捂压被害人口鼻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人王某某系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责任人。

2. 关于定性问题

(1)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胡某之间有二十多年的关系和感情,案发前被告人还经常接济被害人,二人之间虽有争吵,但尚未达到不可调和的程度;且被告人在作案当时实施手捂被害人口鼻的行为,主要原因是不想让被害人大声吵闹,担心其丑行暴露,影响其寺庙住持的声誉,其行为应急反应的成分居多,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显然超越了其意志范畴,被告人缺乏故意杀人的目的和动机。

(2)从事后行为来看,被告人阻止竺某1、叶某殴打被害人,积极送被害人去医院抢救,反映出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违背被告人意志的,并非其希望追求或是放任发生的。

(3)被告人作为一个具有正常认知、判断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到持续用力捂、蒙他人口鼻可能会致人死亡,但其出于过失实施了相关行为而导致被害人死亡。

综上,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客观要件,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其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罪名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系无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但辩护人2提出被告人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相关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03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基于情感、经济琐事,在与被害人争执的过程中,因过失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实施了相关救助行为,且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得到被害人家属一定程度上的谅解等具体情节,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04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因此,主观上,过失犯罪在认识因素方面表现为实际认识与认识能力相分离;在意志因素方面表现为主观愿望与客观结果相分离。客观上,过失犯罪要求危害结果已经实际发生。换言之,过失犯罪属于结果犯,不存在犯罪未遂状态。

过失犯罪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虽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

05

老和尚贪恋女色,色心不戒,作为寺庙的出家僧人,不仅与俗世女子保持二十多年的情人关系,甚至期间也与庙内女护法有染,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佛祖脚下行苟且之事,终是因无德行又不尊佛法,自我造孽,个人声誉、修行毁于自我,更给寺庙带来了巨大的名誉损失。而被害人胡某,未与丈夫离婚,因与丈夫关系不好,遂对婚姻与丈夫不忠诚,二十多年出轨寺庙老和尚,亦是法律和道德、佛法所不容的。

关于本案,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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