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河南禹州某高中有36名学生因晚上不按时就寝,被学校劝退,责令立即离校后经学生家长连续8日奔波求情,学校改变了处理决定,给予这些学生“留校察看,禁寝1个月”的惩罚禹州市教育体育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校“做法过急、过激,是不对的”,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校规岂能太任性 校规岂能太任性?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校规岂能太任性 校规岂能太任性

校规岂能太任性 校规岂能太任性

近日有媒体报道,河南禹州某高中有36名学生因晚上不按时就寝,被学校劝退,责令立即离校。后经学生家长连续8日奔波求情,学校改变了处理决定,给予这些学生“留校察看,禁寝1个月”的惩罚。禹州市教育体育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校“做法过急、过激,是不对的”。

校规要有权力边界

仅仅因为熄灯后仍在寝室内洗漱、走动,就被学校开除,这样的处分是不是太严厉了?据学生说,他们没有按时就寝,是因为学校安排的洗漱时间太紧张了。

学校当然需要严格的纪律,违反纪律也应该严肃处理。但仅仅因为迟睡了几分钟,也没有发出大的声响,影响到更多同学,就被劝退、勒令离校,总让人觉得不合适,似乎严格得不是地方、没有道理。这一点,不仅学生和家长们有共识,就连当地教体局的官员也认为,学校做法过急、过激,是不对的。对待这些学生,可以进行批评教育,适当惩戒,不能把劝退作为惩罚学生的强制手段。

对此,学校负责人的答复是,这是根据学校制定的纪律制度执行的。记者注意到,4月5日该学校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篇题为《正校风、严管理、抓实效——我校开展就寝纪律整顿提升活动》的文章。内容显示,从4月7日至21日,该校将开展为期两周的就寝纪律整顿提升活动。我们不知道学校的制度中有没有只要不按时就寝就劝退的规定,即使有,也还是需要质疑。

学校根据制度开除学生,这个制度不是由学校单方面公布就算数,而是有前提条件限制的。第一,纪律制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教育部规章文件的规定,也不能违反教育的科学原理,应该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第二,学校的制度应征求家长意见,征求学生的意见,经过家委会同意,听取学生的建议;第三,学校处罚学生后,也应该明确救济途径,学生和家长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诉。

由此来看,该学校的做法难说完全符合要求。只因没有及时就寝就劝退,这样的规定过于严苛,不符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该制度的出台也没有征求家长和学生的意见,倒是学生在制度后面留言,发表了自己的不同看法,但学校似乎并未理睬;学校做出处罚决定,似乎没有告知救济途径,家长求情、“就差下跪”也没有解决问题。

此事的教训是,学校制度的出台需要一个明确的规范,制度条文应该有一个“体检”过程。希望有关部门能出台相关规范,对学校的制度出台提出实体性和程序性的要求,并建立事前备案审查的规定。

(本文作者殷国安,原载《检察日报》,有删节)

学校权力应懂得谦抑

或许,对于很多住宿在学校的学生来说,谁都不会想到未按时就寝会遭遇劝退的处罚。但在现实生活中,河南禹州某中学竟然对未按时就寝的学生发布布告,劝其退学。

未按时就寝,就对30多名学生做劝退处分,只能说这样的管理思维模式不但简单粗暴,更是赤裸裸漠视学生的权利。试问,是否存在学校安排时间过短,导致学生未能按时就寝的因素呢?再说,即便未能按时就寝,也绝对算不上一件严重到需要劝退的事情。法律保证每个学生有受教育的权利,而学校对于学生一次未按时就寝就下达劝退的处分,也是一种变相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对于这种情况,禹州市教体局的回应,也认为学校这样的决定有些过激、过急,可整件事情绝对不是学校处理过激、过急就能简单概括的。学校有自己的管理制度,所有在校学生也应该遵守相应的规章制度。但是,如果任何一项制度本身的处罚,没有在合理的约束范围之内,就容易造成一种权力的泛滥。动辄对学生进行劝退处分,是学校权力没有得到很好约束的体现。

国家赋予每个学生受教育的权利,没有明显过错的前提之下,学校应该铭记自己应该是教书育人场所的角色。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只要学生没有达到刑事处罚、收容教养的标准,学校就无权开除学生。所以,对于学生下达劝退处分的行为,也是一种明目张胆的违法。

就此次事件来说,虽然经过家长们的多次求情,学校撤销了劝退的处罚。但是,撤销劝退处分本应该是理所应当,却成了家长多次求情换来的结果。这样的结果,让人看了难免有点心酸。

学校对于学生的成长扮演着重要角色,学校应该需要明白自己的定位,不仅要将知识传输给学生,还应该有一套合理合规的管理制度。学校也应该慎重使用自己的权力,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学生负责。懂得对权力心怀谦抑,才是一所学校应有的气魄。

(本文作者刘颂寒,原载西安网,有删节)

校规还需体现依法治校

应该说,学校从严治校的初衷可以理解。试想,学生们白天学习紧张,功课也多,倘夜晚再不准点休息,人人都成了“夜不收”,难免次日精力不济,又如何能保证好的学习效果?再说,在学校看来,校规一再重申,仍有如此多的学生明知故犯,故须“杀鸡儆猴”,方能“以儆效尤”。

不过,即便出于良好的初衷,也不能成为动辄劝退学生的理由。其一,从学校发布的“布告”来看,上述学生仅仅违规一次,显非“屡教不改”,不可“一棒子打死”;其二,从学生所犯过错的情节来看,熄灯不就寝属于一般性违规,构不成“性质严重”;其三,从学校制定的校纪校规来看,无疑没有“熄灯不就寝即予劝退”的条款,也就意味着校方此举并非“依规行事”。

正如当地教育部门所说,学校此举显得“过急、过激”。所谓“过急”,即指学校在处理学生未按时就寝的过程中,缺乏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也就没有体现教书育人的理念。至于“过激”,不外乎是说,对学生这类一般性过错,首先当批评教育,即便有必要给予校纪处分,尚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可供选择,动辄“劝退”显然并不明智。

其实,校方此举并非只是简单的“过急、过激”,关键在于没有体现依法治校。事实上,无论是国家相关法律还是校规校纪,都没有“未按时就寝给予劝退”的条款。倘若仅为“杀一儆百”即随意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无疑有违教育公平。无论哪一所学校,在今后的教育实践中,既要从严治校,更要依法治校,如此才是值得推崇的教育理念。

(作者徐甫祥,原载华声在线,有删节)

《中国教育报》2018年04月30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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