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您身边的公证员朋友锦染。今天我们聊的话题是以夫妻名义生活却未领取结婚证的男女,一方死亡后,另一方能否以配偶的身份主张继承权,以及他们的孩子是否有继承权的问题。

小琴大学毕业后一直在某公司打工,后认识了另一公司总经理郑某。两人交往一年后,小琴怀孕并产下一子郑晓。

结婚三年夫妻一方死亡有继承权吗(以夫妻名义生活却未领取结婚证的男女)(1)

小琴和郑某一直以夫妻名义生活,甚至两家亲朋好友都以为两人是夫妻。一转眼孩子已经八岁,但小琴和郑某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

可是意外不会因为我们还有未尽事宜就不降临。2019年8月的某一天,郑某猝死!

2019年12月,郑某的妹妹陪着郑某的母亲一起来到公证处,申请继承郑某名下房屋一套、还有银行存款80万。

公证员在询问郑某的母亲时得知:郑某的父亲已于2015年死亡,郑某和小琴生有一个孩子郑晓,今年八岁。

公证员告知郑母,郑母不能一人继承郑某的遗产。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郑某的遗产应由其母即郑母、郑某的妻子小琴和郑某的儿子郑晓三人共同继承。

郑母却声称:郑某虽然是和小琴一起生活,但是两人并没有领取结婚证,郑晓还是个孩子并且是非婚生子。应该由自己来继承儿子的遗产。

公证员又告知郑母,如果郑某和小琴没有领取结婚证,只是以夫妻名义生活,那么小琴是没有继承权的,但郑晓的继承权不能剥夺。

在郑某准备相关材料的时候,小琴也来到公证处,声称所有亲戚朋友都知道,其与郑某是夫妻已经八年。所以她作为郑某的妻子有权继承郑某的遗产。

当公证员问道:那你确认郑某名下的财产是否是其个人财产时,小琴说道,两人虽然生有一子,对外也是以夫妻名义生活,但一直不领结婚证就是因为都不觉得对方适合自己,所以两人在生活上还是没有过多干预对方,谁挣的钱谁花。小琴也不否认郑某的存款及房产都是郑某自己的财产。

结婚三年夫妻一方死亡有继承权吗(以夫妻名义生活却未领取结婚证的男女)(2)

那么,小琴能否以配偶的身份主张继承郑某的遗产?郑晓又能否继承郑某的遗产呢?

我们先来看看第一个问题,小琴能否以配偶的身份主张继承郑某的遗产?

从前面我们可以看出,小琴和郑某其实一直是以夫妻名义生活,但没有领取结婚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解释小琴是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主张继承郑某的遗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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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来看看相关法条:

第八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本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

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零四十九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很显然,小琴的情况不符合事实婚姻的认定,也就不能继承郑某的遗产。

我们再来看看第二个问题:郑晓能否继承郑某的遗产?

因为郑某和小琴没有登记结婚,他们共同的孩子郑晓只能被确认为非婚生子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非婚生子也是法定继承人。

所以郑母主张郑晓年龄太小不能继承是不成立的。且《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因此小琴是可以作为郑晓的法定代理人代理郑晓行使继承权,但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利益。

结婚三年夫妻一方死亡有继承权吗(以夫妻名义生活却未领取结婚证的男女)(4)

到这里,本案也就很清楚了,郑某的遗产由其母亲和儿子郑晓两人共同继承,因郑晓是未成年人,小琴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郑晓主张继承郑某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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