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涉黑专案认罪认罚(侯海涛等23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1)

侯海涛等23名被告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


2019年12月23日,由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侯海涛等23名被告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了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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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

李根所(另案处理)崇尚武力,年轻时以能打好斗力气大出名。


2003年7月,李根所出狱后,通过网罗社会闲散人员、有劣迹人员和有习武经历人员,逐步在嘉祥县境内树立起“恶名”。


2008年7月21日,李根所为争夺肥矿集团梁宝寺二号井煤矿基建送料工程,组织侯海涛、张红雷、刘水贺、侯令起、李发赟等一百余人,持械与当地村民成立的三能公司发生大规模聚众斗殴,标志着以李根所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


此后,李根所进一步笼络其他社会人员,有组织的实施了大量违法犯罪活动,并凭借组织势力进入煤矿运输、石材开采、粉煤灰运输等行业,逐步形成了一个以嘉祥县为主要活动区域,以李根所为组织者、领导者,以侯海涛、张红雷、徐发庆为骨干成员,以李波、刘水贺、韩洋、李文通为积极参加者,以王遵明、李发赟、侯令起、张勇强、赵瑞峰、马夫科、任万强、王思存、李东营、李锡锡、朱明辉、王道建、魏志朋、王海潮、王魁、李宁宁为其他参加者,人数众多,结构稳定,组织层级清晰,具有一定经济基础,在当地形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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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资料图


济宁市人民检察院选派四名员额检察官组成办案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全面细致地审查了全案证据材料。


济宁市人民检察院专职检委刘宏武带领办案组成员出庭支持公诉。


本案历经2次开庭,共7天的庭审。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对23名被告人的行为定性、量刑情节和涉案财产的处置发表了详细的公诉意见。


30余名辩护人到庭为23名被告人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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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公开宣判现场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殴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侯海涛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五万元,限制减刑。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徐发庆等2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七年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来源|济宁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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