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压力表的强制检定,目前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的混乱和无序,尤其是涉及到特种设备附属的压力表,其强制检定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又是怎么执行的,由于标准的模糊性以及缺乏可执行的,导致现在的压力表强检存各自为战,没有一个统一的准则。今天我们就来深入探讨一下压力表的强制检定到底存在哪些问题?以及该怎么解决这些问题?
首先,我为大家详细捋一捋问题的现状,从法律法规和标准条文方面进行问题解读,另外强调一下,我引用的法规标准都是现行最新版,关于这些法规标准的历史演变,这里我不再细说。我们先来看看两个国家大法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修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颁布):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按照两个大法的规定,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应当进行定期校验(主要针对锅炉),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那么我们接着看看国务院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2020年10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第42号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在附件目录中第16项规定了压力仪表的强检方式和范围:
关于上表中的几个概念我简要介绍一下,型式批准指的是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等制造的压力仪表是需要国家型式检验机构做鉴定,且合格后才能批准投入使用。强制检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周期检定,即每个一定的时间重新检定,第二种是只做首次强制检定,然后限期使用,期满之后必须报废更换。
上述的42号文,只是略述了压力仪表的监管方式和检定方式,以及强检的大致范围,但是很多细节问题没有提及,比如检定周期多长时间,特种设备的压力表检定怎么执行等等,我们先暂时放一放,继续接着往下捋。
42号文只是提供了一个强制检定的目录,具体的管理办法则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来实施的,我们来列举一下相关的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 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八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作出检定期限的规定。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
第九条 执行强制检定的机构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国家统一规定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管理、方便生产和使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授权有关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工作。
第十一条 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其相应的计量标准,应当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执行强制检定的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授权单位应当对其检定工作进行监督。”
上述内容条款信息量有点大,以压力表检定为案例,主要总结如下:
1、压力表的检定首先由使用单位先去登记备案,并申请周期检定。
2、检定周期的制定权限由地方省级部门负责,换句话说,各省的检定周期可能会不一样。
3、检验合格后,会颁发统一规定的检定证书,加盖合格印章。
4、如果企业内部具备自行检定的机构和人员,那么可以向政府部门提出申请进行自行检定,批准后可以自己检定。
文章写道这里,基本上已经大致明确了压力表强检的范围和检定周期的规定,为了补充更完善的细节,我们接着继续扒一扒专业技术标准又是怎么规定的,相关标准及条文如下:
《TSG 21-201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9.2.1.2 压力表检定
压力表的检定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压力表安装前应当进行检定,在刻度盘上应当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共线,注明下次检定日期。压力表检定后应当加铅封。
《TSG 11-2020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
5.2.3 压力表校验
压力表应当定期进行校验,刻度盘上应当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并且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当加铅封。
《TSG D0001-2009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工业管道》:
第一百五十一条 管道用压力表、温度计以及其他仪器仪表的精度等级、量程、安装位置等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
《TSG D7005-2018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 工业管道》:
2.4.2.10 安全附件与仪表检验
安全附件与仪表检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4)压力表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适用于有检定要求的压力表)。
上述的四个标准基本上涵盖了石油化工企业的特种设备相关的压力表使用范围,由此可见,无论是锅炉、压力容器还是压力管道中的工业管道,其附属的压力表均必须强制进行周期检定。但是强制检定的周期又是怎么规定的呢?按照TSG21-2016的说法,压力表的检定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那么我们就来捋一捋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是怎么规定的。
国家计量部门目前指的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设的计量司,但是计量司只是行政管理机构,其具体的技术管理工作则是由机构改革之前的质检总局组织发起的全国压力计量技术委员会来负责具体工作,全国压力计量技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起草编辑包括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在内的相关技术文件,在2013年6月,全国压力计量技术委员会发布计量规程标准《JJG 52-2013 弹性元件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该标准就是专门针对压力表检定颁布的一个强制性标准。在该标准的第7.5条是这么规定的:
《JJG 52-2013 弹性元件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
7.5 检定周期
压力表的检定周期可根据使用环境和使用频繁程度规定,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通过文章以上所述内容,我们基本明确了以下几点:
1、锅炉本体所属的压力表必须进行定期检定,检定周期不超过6个月,可以缩短,但不能延长。
2、固定式压力容器所属的压力表必须进行定期检定,检定周期不超过6个月,可以缩短,但不能延长。
3、压力管道中的工业管道,需要强制检定的压力表必须进行定期检定,检定周期不超过6个月,可以缩短,但不能延长。
好了,我们再继续延伸一下,如果上述规定之外的压力表,即不属于强制检定的压力表,是不是就意味着不用再进行周期检定了呢?显然不是的。我们回过头来继续看两个法规是怎么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修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由上述两个法规条文可知,即使是非强制检定的压力表也需要定期检定,只不过检定的周期和方式由企业自行实施罢了,但绝对不可以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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