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店员将过期巧克力重新摆上货架,被职业打假人“揪出”。法院是否会支持“十倍赔偿”的诉求?
3月12日,记者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一审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据浦东法院介绍,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的某连锁超市东门店,按照计划,本将于2018年8月3日正式关店,8月2日,超市仍在照常营业中。
当天,彭某在该超市内发现,货架上陈列的“费列罗”巧克力已经超过保质期一天。于是,彭某付款买了一盒,随即与该连锁超市总部取得联系,对方回应,会给她一个答复。
2018年9月3日,彭某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她在诉状中说,超市方一直未就此事给她回音,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超市退回货款115元,并十倍赔偿1150元,以及支付维权产生的各类费用500元。
被告超市辩称,其并非故意售卖过期食品。由于门店计划关张,之前,店员已经把临近过期的“费列罗”巧克力交给该品牌的业务员带走,但业务员没有带走。8月2日,换班的店员不知情,又拿出来摆上了货架。
超市负责人表示,“8月2日,彭某跟总部联系后,我们用手机和固定电话给她一共打了6个电话,但对方一个电话都不接,总部说也联系不上她。”
彭某声称超市没有给她回音,超市却说一直在跟她联系,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彭某在庭审中承认,“没有接到过超市的电话,因为我的手机坏了。”
超市表示,赔偿费用须由超市员工自行承担,愿支付原告第一项诉请金额的一半。彭某是职业打假人,系故意购买过期商品,并非顾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庭审中彭某承认,自己在付款购买前就已经发现巧克力过期。既然如此,她为何还选择付款呢?
“我是职业监督,每个人都可以监督。知假买假也是消费者,我是专业打假的,但是我也是消费者,这不违反禁止性规定。”彭某说。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在具体认定“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等各种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从法院查明的事实及庭审调查的结果可知,原告在上海有多起因食品超过保质期而提起的买卖合同纠纷,可见其对于食品保质期问题有着高于一般买受人的关注度,也有足够的能力和经验对所购买食品与其所举证的超过保质期商品的同一性、关联性承担更为严格的证明责任。
本案系因巧克力超过保质期所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综合查明事实,原告购买前就发现该商品已过保质期,购买后因本人原因导致超市方无法与其联系解决问题,且一个月后才提起关于商品保质期的诉讼,未尽到及时告知的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原告自身承担。
法院据此认为,彭某以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但超市自愿给付原告货款及赔偿款632.5元,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目前已生效。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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