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8月27日)晚上,在苏州昆山市震川路与顺帆路路口,发生了一起砍人致死事件。监控记录下了全过程。

街头持刀伤人被合力制服(持刀伤人者反丧命)(1)

当晚9点左右,在苏州昆山市震川路与顺帆路路口,一辆轿车在越线非机动车道时,一辆电动车挡在前方没有让道。随后,轿车上一名男子下车,与电动车驾驶员发生了口角,接着又有一名女子下车,帮忙将这名电动车推到路边,就在要离开时,轿车上另外一名男子冲下了车,不顾同行人的拉劝,用力推搡电动车驾驶员,两人发生肢体冲突。

街头持刀伤人被合力制服(持刀伤人者反丧命)(2)

不一会儿,轿车驾驶员从驾驶室里拿出一把砍刀,对着电动车驾驶员一阵乱砍,在争斗中,砍刀掉落。电动车驾驶员捡起了掉在地上的刀,反过来砍向对方。在对方跌跌撞撞往回跑的过程中,电动车驾驶员继续追砍,直到男子倒地不再反抗。

目前,被砍男子已经身亡。涉案的电动车驾驶员已被苏州警方控制。

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冲突中双方均受伤,其中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不少网友对电动车驾驶员持刀杀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引发热议。据苏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吴波介绍,首先要理解何为“正当防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吴波告诉记者,这一概念是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强调的是正在发生,而不是已经停止的行为。视频里,当从机动车下来的年轻人一开始拿刀砍电动车驾驶员的时候,电动车驾驶员反抗是没有问题的,但刀已经被夺过来以后,危险就已经消除了。这时候被害人对加害人已经没有现实威胁,这时候再砍人性质就变了。吴波表示,本案中,电动车驾驶员应承担故意伤害罪。当然,此案中被害人的过错也是非常明显的,遇事不冷静,从车上拿刀,追着看加害人,最后导致加害人“反击”,自己变成了受害人。小事变大事,是一种典型的寻衅滋事的行为。此案判决一定会考虑到受害人的过错。

(来源:江苏城市频道/刘舒 荔枝网/蒋婕 编辑/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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