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管控防雷安全风险,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2023年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工作公告如下:
一、法定检测制度
雷电防护装置投入使用后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雷电防护装置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及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对计算机机房、加油(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进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时,同时进行防静电装置检测。
二、检测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检测必须由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开展。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物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类建(构)物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在通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向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进行信息登记。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名录,可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官网查询。
三、检测人员实行能力评价认定证书管理制度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人员须取得省级气象学会考核颁发的检测能力评价认定证书,且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兼职执业。
四、责任与管理
(一)防雷安全重点单位。为保证雷电防护装置的有效性,雷电防护装置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切实履行防雷安全主体责任,主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外省检测机构需提供在自治区气象局备案的信息)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组织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拒绝进行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气象主管机构及行业主管部门将依法对其予以处罚。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核定的范围内进行检测,并对检测报告负责;在检测过程中发现雷电灾害事故隐患的,须提出整改意见,并抄送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
(三)气象主管机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要切履行法定防雷安全监管职责,督导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化等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对存在的雷电灾害事故隐患完成整改,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督导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切实规范检测行为,落实防雷安全检测主体责任。
五、监管机构
机构名称:霍林郭勒市气象局
地址:霍林郭勒市三友车港东侧
涉及防雷减灾安全生产工作具体事宜,请与通辽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中心或霍林郭勒市气象灾害防御中心联系咨询。
通辽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中心咨询电话:0475-8511577 15004751411
霍林郭勒市气象灾害防御中心咨询电话:0475-7277113 18747580015
霍林郭勒市气象灾害防御中心
2023年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