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停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需要停业的,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是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延长停业登记。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凭《复业单证领取表》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2.复业登记

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期限:

定期定额户应在实际停业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停业手续。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提示信息: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3、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5、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6、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必须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算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7、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8、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视为已恢复生产经营,实施正常的税收管理。

9、为做好对定期定额户分月汇总申报,建议停业时间不超过执行期止日期。

10、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应税义务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税款。

11、纳税人报停当月无论是否缴纳税款,都必须进行纳税申报。对报停当月税款的征收要求:开业超过15天(含)按全月征收;开业不足15天,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当月销售额,但报停月份有开出发票的,申报销售额不得低于开票额。

需提供资料:

1、《停业登记表》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3、发票领购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从未购领发票的不提供);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办事程序: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验旧发票并收存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用簿》及未使用完的发票。

(3)录入停业登记内容,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

(4)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网上停业复业登记(复业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1)

网上停业复业登记(复业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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