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义》
《论正义》
(政治哲学名著译丛)
[英] 赫伯特·斯宾塞 著
周国兴 译
内容简介:
斯宾塞的《社会静力学》已为学人熟知,然则其中的伦理学说却在《论正义》中才得以连贯阐述。《论正义》是《伦理学原理》的第四部分,是其社会进化论在社会伦理领域的运用。《论正义》与《社会静力学》的结论尽管基本一致——道德法则表达的是完美社会中的完美之人,国家的职责在于防止侵害个人自然权利的不义行为,但是,《论正义》却也体现了其学术观点的转变:首先,放弃了对社会伦理问题的超自然解释,而完全采取进化论的解释;其次,明确了道德伦理的生物学起源。由此,倘若要全面理解斯宾塞的社会进化论,本书应为必须。本书亦能为法学、政治学、伦理学、社会学领域的研究者与实践者提供助益。
作者简介:
赫伯特·斯宾塞(Herbert Spencer,1820—1903),英国社会学家、哲学家,维多利亚时代杰出的古典自由主义政治理论家。因其将“适者生存”“自然选择”的进化论观念引入社会学与伦理学领域,赫伯特·斯宾塞被冠之以“社会达尔文主义之父”。著有《社会静力学》《人对国家》《政府的适当范围》等;此外,其“综合哲学体系”计划具体包括《第一原理》《生物学原理》(两卷)、《心理学原理》(两卷)、《社会学原理》(三卷)、《伦理学原理》(两卷)。
译者简介:
周国兴,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吉林大学法学博士,主要研究领域为西方法律思想史、法律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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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伯特・斯宾塞身处英国维多利亚时代工业革命的鼎盛时期,作为社会进化论的创立者与达尔文齐名,被誉为“维多利亚时代的亚里士多德”。然而,学界(尤其是国内)对斯宾塞的重视程度却无法与其曾享有的盛誉相得益彰。帕森斯(Parsons)曾在其经典著作《社会行动的结构》中宣告“斯宾塞已死”,断言斯宾塞信奉的“进化”神所导致的“科学理论的进化”杀了他。的确如此,我们不能忘记,斯宾塞的社会进化论是如何经由萨姆纳(Sumner)刺激了美国政治思潮中的精英主义,又如何刺激了战前德国政治上的种族主义的;其“从简单到复杂、从同质向异质、从战争向和平”这一“适者生存与功能自动调适”的进化/进步预言,最终被两次世界大战置于废墟之中,这使他成为了几乎被遗忘的“不名誉”的思想家。然而,我们却不能因其理论本身不欲求的结果而给斯宾塞贴上“庸俗进化论”的标签,弃之不闻;无论我们是赞同他,还是批驳他,都必须回到斯宾塞的理论著作本身。
斯宾塞 (摄于73岁)
斯宾塞对自然因果律之普遍有效性的着迷使其专注于理论的“综合性”与“系统性”,其“哲学体系”(A System of Philosophy)计划后来更名为“综合哲学体系”(A System of Synthetic Philosophy)计划,具体包括《第一原理》(First Principles)、《生物学原理》(The Principles of Biology,两卷)、《心理学原理》(两卷)、《社会学原理》(The Principles of Sociology,三卷)、《伦理学原理》(The Principles of Ethics,两卷)。本书题为《论正义》,是斯宾塞《伦理学原理》的第四部分,旨在基于伦理的生物学起源,对规制正当社会生活之“同等自由法则”做出进化论解释。
斯宾塞为何首先撰写“第四部分”?
对于写作本书的理由,斯宾塞在序言中是这样讲的:
在1879年6月出版的《伦理学的质料》(The Data of Ethics)的序言中,我曾写过这样一句话:“最近几年越来越频繁、越来越明显地反复出现的迹象提醒我,即便生命不会停止,可是健康状况不会容许我完成之前给自己所设任务的最后一部分。”我随后又指出,由于“我认为之前的各部分都附属于这任务的最后一部分”,也即伦理学与进化论的联系,所以,我可不愿意设想无法完成这一部分的可能性。因此,我决定提前撰写《伦理学的质料》。之前预见的病痛逐渐显现。健康状况逐年下滑,写作能力每况愈下,终于在1886年彻底崩溃;对《综合哲学》(The Synthetic Philosophy)的进一步加工润色也就被搁置到了1890年年初,那时每天能够经受住一小会儿的严肃写作。当然,问题也随之产生——首先开始写什么呢?我毫不犹豫地决定先完成《伦理学原理》,因为《社会学原理》的主要部分已经完成了。随后又进一步出现一个问题——应优先撰写《伦理学原理》的哪部分呢?由于相信自己余下的精力不可能完成全部任务,我决定最好先写最重要的部分。因此,跳过第二部分“归纳伦理学”与第三部分“个体生活的伦理学”,我致力于第四部分“社会生活的伦理学:论正义”。现在,我很满意的是,我终于成功地完成了。
如果身体健康状况得到继续改善,我希望明年年底我可以发行第二部分与第三部分,从而完成第一卷;如果身体健康状况继续允许的话,我将转而专注于第五部分“社会生活的伦理学:消极善行”与第六部分“社会生活的伦理学:积极善行”。
虽然本书覆盖的领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与1850年出版的《社会静力学》涵盖的领域相一致;可是,两者在范围、形式、部分观念上都是不同的。第一个区别是,我第一本书中出现的超自然解释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专门的自然主义解释,也即进化论解释。第二个区别与第一个区别相关联,伦理的生物学起源在《社会静力学》中只是被暗示出来,可是在本书中,这种起源得以明确陈述;并且,详细阐述该生物学起源的结果成为本书的一个基本特征。第三个区别是,更经常性地用归纳法来支持演绎法。每一种情形都揭示了,源于被规定的第一原理的各种结论,都分别为人类的进步过程所明证。
精彩书摘
我们已经阐明,正义观(至少是人类的正义观)包括两个要素。一方面,每个人都意识到自己有畅通无阻地活动的权利,并且意识到这些畅通无阻的行动带给自己的利益,这是积极的因素。另一方面,每个人都意识到了,自己的权利受到其他人类似主张的限制,这是消极的因素。这两个构成要素中的两个对立特性尤其值得注意。
……
财产权与所有其他权利都是通过公共行政实现的,为了供养公共行政,财产必定会受到一定的侵占。在成员间完全彼此恰当地尊重各自权利主张的社会中,可能不需要此种对财产权的侵占;可是,在现行各种社会以及可能长期存在的各种社会中,为了保全剩余的权利而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一些推论性的权利,也接近实现了同等自由法则。因此,相对伦理为公平分摊的税赋提供了正当根据,因为诸如此类的东西是维护秩序和安全所必需的。
……
法律和公共意识都承认,不仅对他人实际的身体伤害,而且对他人潜在的身体伤害,都是极端残忍的。我们已经到了这样一个阶段:每个人的身体都被认为是其他人不可侵犯的领土,以至于我们认为可能妨害身体的一切行为都是犯罪。
……
我们现在在文明社会中看到的对儿童正当要求的充分承认,到底经历了何种阶段才最终达到,这里无法描述。大量年幼者的自由是经由不断的变革才逐渐确立起来的。
……
毫无疑回,与低等生物一样,人类一个群体或种类的毁灭,并不意味着整个物种的毁灭。这意味着,诸如为族群利益而存在的自我约束义务在程度上要低于照顾子孙后代而存在的自我约束义务,倘若不如此,整个物种就会消失;为族群利益而存在的自我约束义务在程度上也要低于将行为限制在社会条件所允许的限度之内这一义务,倘若不完全或部分上如此,这个族群就会瓦解。由此,在这种意义上,通过维续构成一类物种的每一族群来促进整个物种的维续,必须被视为一种义务。
【本文根据《论正义》序言和译后记改编而成,标题为编辑酌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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