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快递,因为一场“失误转运”事件,将自己推上了风口浪尖。
据华为日前向媒体披露,联邦快递最近将该公司从日本发往中国的两个邮件送到了美国,另外两个从越南发往中国香港和新加坡的邮件在中途被滞留,目的地也被联邦快递改为了美国。
对此,联邦快递中国5月23日在其官方微博作出如下表态:
之后,联邦快递中国在5月28日改了口:
华为在5月28日表示,已向中国邮政监管部门提出正式投诉。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国际锐评《中国立案调查联邦快递 依法保护用户权益》一文中指出,在美国将华为列入出口管制“实体清单”后,联邦快递作为华为合作伙伴,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所谓“包裹误运事件”,难道只是巧合?更何况,美国“棱镜”项目爆料人斯诺登曾举证,美国政府确实拥有“物流拦截”的能力。联邦快递的“误运”究竟是业务层面的疏漏,还是有意配合美国政府的“长臂管辖”,必须要向外界解释清楚。
另据新华社6月1日报道,最近,美国联邦快递在我国发生未按名址投递快件行为,严重损害用户合法权益,已违反我国快递业有关法规。国家有关部门决定立案调查。
美国当地时间6月1日,联邦快递通过官方网站回应称,联邦快递高度重视在中国的业务。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等所有中国客户的关系,对我们而言十分重要。联邦快递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标准的服务。我们将全力配合针对联邦快递服务环节的监管调查。
联邦快递官方网站声明
6月2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商务部副部长兼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王受文对联邦快递事件作出回应:“中方欢迎外资企业在中国进行合法经营,但是如果违反中国的法律,就需要按照中国的法律进行调查,这是无可厚非的。中国前不久出台了《外商投资法》,强调要一律平等、一视同仁地对待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的合法利益都会得到保护,所以在这方面,大家不用担心。但是,所有企业都必须要遵守中国的法律,尊重中国的法律,在中国法律的框架内经营。”
当地时间6月3日,《华尔街日报》援引一位知情人士的话称,联邦快递为遵守美国政府对华为的打击而做出的内部协议变更导致华为的两个包裹错误送入美国。
图为报道截图
这名知情人士称,这两个包裹原本是从日本寄到华为在中国的地址,但“分拣错误(sortingerror)”导致包裹被转送到位于美国田纳西州孟菲斯(Memphis)的联邦快递全球总部。
截至当地时间6月3日收盘,联邦快递股价下跌1.26%,总市值为396.96亿美元。自5月23日华为快递事件被媒体报道以来,联邦快递股票价格已经从160美元跌至152美元,跌幅达5%。此外,瑞银已将联邦快递目标价从161美元下调至136美元。
对于美国联邦快递在我国发生未按名址投递快件的行为,《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了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杜涛,请他从国际法角度,谈谈这场“失误转运”问题。
问:联邦快递公司在中国应当遵守哪国的法律?
答:联邦快递是总部位于美国的一家跨国快递公司,其在中国的子公司是“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股东是联邦快递香港有限公司。性质上,联邦快递是美国公司;而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是一家中国公司,本质上属于外商独资企业。不应把二者混同。
联邦快递作为美国公司,当然应遵守美国法律。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作为中国法人,首先应遵守中国法律。
问:联邦快递公司应遵守中国哪些法律?
答:我国《外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2019年新颁布的《外商投资法》第六条也规定:“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邮政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经营国际快递业务应当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管。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要求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报关数据。”
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联邦快递对华为公司的违约或侵权责任应当首先根据国际私法确定应适用的准据法,如果适用我国法律,则应适用我国《民法总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邮政法》第47条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邮件损失的,不享受赔偿责任的限制规定。
在行政责任方面,则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法》(《邮政法》第71条)。《快递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前款规定行为,或者非法扣留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快递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由邮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在刑事责任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四条规定了“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快递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也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问:如果“失误转运”是业务层面的疏漏,应当如何处理?
答:无论是否业务层面的疏漏,只要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当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问:如果是有意配合美国长臂管辖,又有哪些法律进行处置?
答:应区分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是联邦快递(中国)公司为了遵守美国的长臂管辖权而对华为公司的邮件进行处理,我国有关机构仍然可以依照我国法律对其进行相应处罚。华为公司也可以在我国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我国有关机关和法院没有义务遵守美国的长臂管辖权。此时,联邦快递公司会面临双重处罚的危险:一方面要遵守美国的长臂管辖权,另一方面又要遵守中国法律的规定。如果二者难以调和,则联邦快递不得不在二者中选择其一。因此,联邦快递可以选择不再为华为公司提供服务以便遵守美国法律,甚至不得不退出中国市场。这种情况并不符合中美双方利益。
第二:对于两个从越南分别发往香港和新加坡的邮件在中途被滞留的情况,应当调查清楚承运人是联邦快递的哪一家子公司。如果是联邦快递(中国)公司,则可以适用我国法律进行处理;如果是其他国家的快递公司,则我国没有行政处罚权,但华为公司仍然享有民事请求权。
(国际金融报记者 袁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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