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池中院
法官,我想让法院确认这个孩子是我的......
对于这样的请求,法院会受理吗?这一问题在新颁布的《民法典》里得到了回应。
近日,南丹法院审结了一起确认亲子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9年
李刚与红梅相识并同居。
2016年年初
红梅怀孕,但当时李刚与案外人小花尚存在同居关系并已生育了两个孩子,红梅已离异有一个孩子,李刚与红梅即将出生的孩子无法办理准生证,两人便想到了为孩子找个名义上的父亲。
随后两人找到案外人王强,三人协商:红梅与王强办理结婚登记,以便孩子取得准生证并办理户口登记,待孩子出生后双方再办理离婚手续。
2016年3月
红梅与王强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随后红梅生下儿子小明。因有了合法的丈夫王强,孩子顺利办理了出生证明并上了户口,户籍信息中父母栏中登记为红梅、王强。
2017年1月
红梅与王强依照约定办理了离婚手续,李刚也与案外人小花解除同居关系,与红梅和小明共同生活。
2020年4月
李刚与红梅因感情不合签订了一份《解除同居关系协议》,约定小明跟随母亲红梅生活。
《民法典》出台后 明确规定
非夫妻一方也有“认亲”的权利
李刚想让孩子认祖归宗的念头
终于有了法律依据
于是今年8月,李刚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其和小明做了亲子鉴定,得出的鉴定意见为:李刚是小明的生物学(亲生)父亲。
因小明的出生证和户籍本上的父亲一档登记为王强,李刚为确认其与小明之间的亲子关系,向南丹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意见
依据《民法典》第1073条明确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因此,李刚是本案的适格原告。经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得出原告李刚是被告小明的生物学(亲生)父亲的结论。小明的母亲红梅并未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
因此,原告提出的要求确认原、被告系亲子关系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确认原告李刚是被告小明的生物学父亲。
法官说法
亲子身份关系的安定,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和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始终是人民法院处理涉及亲子关系的案件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将诉讼主体由“夫妻一方”修改为“父或母”,明确了非婚生子的父母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主体资格。这也是第一次正式在国家立法层面规定了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明确了提起诉讼的主体身份要求及相应的诉讼请求范围,进而规范了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
因此,本案中李刚掌握了切实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存在,得以向法院提出确认亲子关系存在的主张。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73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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