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吴某某于2019年2月19日入职Y公司,双方签订有期限为入职当日至2022年2月25日的劳动合同,其月工资标准为30000元;Y公司以银行转账形式向其支付工资,工资已支付至2021年3月8日。 吴某某主张Y公司与其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Y公司对吴某某的主张不予认可,主张双方曾经就解除劳动合同进行过协商,提出在吴某某办理完离职工作交接后向其支付包含2020年年终奖、当月工资、解除补偿在内的税前总共103413.19元的费用,但吴某某在办理工作交接过程中,擅自将其工作电脑D盘格式化,严重违反了其公司的规章制度,故公司依法与吴某某解除劳动合同,不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另查,吴某某曾就与Y公司的劳动争议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Y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委于2021年8月4日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1]第XXX号裁决书,该裁决书现已生效。
劳动者离职时将电脑硬盘格式化,告单位反而赢了?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双方均认可在2021年3月8日至2021年3月10日之间发生的关于吴某某与北大Y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协商对话,可以认定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上已经达成合意,因此双方劳动合同事实上已经于2021年3月10日合意解除,而后发生的交接过程以及电脑D盘被格式化的情况,以及后续双方冲突及Y公司所谓‘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均非导致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本原因,即吴某某此前与Y公司达成的合意为本案劳动合同的实际解除事由;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双方劳动合同业已解除,也就不存在Y公司所主张的吴某某所谓无故旷工行为,进而也不存在Y公司根据其‘旷工’行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离职时将电脑硬盘格式化,告单位反而赢了?
【瀛台律师论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称劳动者有过错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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