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历过职业病民事诉讼的劳动者应该都会产生这样的疑惑:为什么已经做了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了伤残等级,甚至已经经过多级、多次劳动能力鉴定,法官还是要求重新做鉴定?需要注意的是民事案件中法官要求做的是司法鉴定,姑且不论职业病案件是否应当做司法鉴定的问题,司法鉴定与劳动能力鉴定本身是存在巨大差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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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鉴定与劳动能力鉴定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01实施鉴定的主体不同

  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实施,关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性质目前不明确且存在较大争议,其成员包括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但其办公室设在人社局并受人社局管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办公室一般属于人社局下属的事业单位,注意是办公室,即日常办事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本身严格来说并不属于政府机关,但其工作内容具有一定的行政行为属性;而司法鉴定由司法鉴定机构实施,一般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受司法局管理,司法鉴定机构独立开展司法鉴定,其鉴定行为均由自身承担责任,与行政机关或其他司法鉴定机构没有关系。

  02鉴定内容与范围不同

  劳动能力鉴定主要对工伤和职业病劳动者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鉴定,多数地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还对停工留薪期、工伤医疗期及配置辅助器具等问题进行鉴定;司法鉴定的范围远远大于劳动能力鉴定,主要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及其他司法鉴定,职业病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主要是法医临床学鉴定中的伤残等级鉴定、医疗期误工期护理期“三期”鉴定及后续治疗费鉴定等。

  03鉴定依据不同

  劳动能力鉴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而司法鉴定主要依据各种司法鉴定国家标准,其中伤残等级鉴定、三期鉴定等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

  04鉴定程序不同

  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劳动者提交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病历材料等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开展鉴定;而司法鉴定一般由办案机关如法院、公安机关委托,一般不接受个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委托后指定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开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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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为司法鉴定意见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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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司法鉴定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都有广泛应用,在人身损害领域除劳动能力鉴定和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开展的伤残鉴定外,还包括一类特殊的司法鉴定即伤情鉴定,伤情鉴定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主要用于在刑事案件中判断轻伤重伤及其级别,以确定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职业病法律 李剑桥律师,由职业病网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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