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八要素:(1)月租金:承租方以月度为周期,就使用房屋而向出租方支付的金额;,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房屋租赁基本知识?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房屋租赁基本知识(房屋租赁八要素)

房屋租赁基本知识

一,租赁八要素:

(1)月租金:承租方以月度为周期,就使用房屋而向出租方支付的金额;

(2)租期:承租方承租出租方房屋的时间周期,一般为 1 年起租;

(3)起租日: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租金的起始日期;

(4)免租期:指免除房租的时间段,承租方一般以“房屋要进行简单装修和布局”为理由,要求出租方给予一定时间段,该时间段内免租。签约日/交房日至起租日的时间段,为免租期;

(5)付款方式:承租方直接支付给出租方,付款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为押一付三(季付)、押一付六(半年付)、押二付三、押二付六;月付、季付、年付等;

(6)租赁保证金(押金):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将一定费用(一般为一个月租金)存放在另一方处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租赁合同存续期间,保证金可以依据合同约定予以扣除。在双方法律关系解除后,该租赁保证金(押金)应予以退还;

(7)家具清单:租赁双方签署租赁合同前/后,对设备(包括水电煤等数据)及时检查验收,并在《房屋租赁合同》之四项附件中签字确认;

(8)水电煤结算: 实抄字数-结清字数(最后一次账单的字数)=未结帐额

二、租赁期限有哪些规定

(1)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20 年。超过 20 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 20 年;

(3)租赁期限三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租赁房屋,若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则视为不定期租赁;

(4)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约定不明的可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详见法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5)租赁期间届满,承租方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方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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