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2016-03-21 01:16
如果合同或协议事关第三方,那么签订或履行时,第三方也需要知晓并同意。
2013年,汪带施工队在壶关县某村给宁盖房。2013年6月下旬,工人裴施工过程中受伤导致死亡。裴的家属将裴的尸体一直停放在宁家的工地上不拉走,由于影响到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村委会和宁协商,让宁先垫付10万元,由壶关县某镇人民政府从中协调,把尸体拉走。待完工后,宁再从施工队的工资中扣除。
2013年7月,宁通过村委会支付给死者裴的家属安葬费10万元。可是,某村委会和宁协商垫付10万元费用时,汪不在场也并不知情。2014年,工程完工后,经结算,宁欠汪工资款6.4万元。去年2月,宁给汪打了一张欠条。
因为这6.4万元的工资款,汪和宁最终闹上了法庭。汪觉得欠下的工资款就应该还;宁则觉得他垫付了赔偿款,汪还应该还自己的钱才是。
2013年5月,汪和宁签订过一份安全生产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人身死亡、设备安全事故的经济损失及责任由汪方自行负责,宁概不负责。2013年12月,汪和裴的家人达成一份意外死亡赔偿协议书,协议约定汪一次性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15万元。
法院认为:宁雇用汪的施工队为其修建房屋,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汪已依约为其提供了劳务,宁理应依约足额支付汪工资报酬。至于宁所提出的依据安全生产协议书,其本不应支付死亡工人的赔偿费用,他垫付的10万元安葬费用,不应再支付工资的主张。法院认为,村委会和宁协商先垫付10万元安葬费,完工后再从应付原告的工资款中扣除时,并没有通知汪参加,也没有征得汪的同意。现在,宁以此来拒付欠汪的工资款,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判决,宁支付汪工资款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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