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1年6月1日2时许,被告人薄某亮雇佣他人将被害人周某艳位于泰来县克利镇隆庆村利民干线南侧林地内的10棵杨树盗伐经鉴定,被盗伐的林木立木蓄积10.41立方米当日,薄某亮又将被害人孙某贵位于泰来县克利镇利民村南侧林地内的4棵杨树盗伐经鉴定,被盗伐林木蓄积5.35立方米薄某亮盗伐林木立木蓄积共计15.76立方米,非法获利6500元涉案财务被公安机关缴返被害人,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盗伐国有林木怎么判?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盗伐国有林木怎么判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1日2时许,被告人薄某亮雇佣他人将被害人周某艳位于泰来县克利镇隆庆村利民干线南侧林地内的10棵杨树盗伐。经鉴定,被盗伐的林木立木蓄积10.41立方米。当日,薄某亮又将被害人孙某贵位于泰来县克利镇利民村南侧林地内的4棵杨树盗伐。经鉴定,被盗伐林木蓄积5.35立方米。薄某亮盗伐林木立木蓄积共计15.76立方米,非法获利6500元。涉案财务被公安机关缴返被害人,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
【调查与处理】
经依法查明,上述案情属实。泰来法院认为,薄某亮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实事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薄某亮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律分析】
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
本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犯罪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森林及其他林木,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调整范围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承包后种植的树木归承包个人所有,但这些林木已构成国家林业资源的组成部分,这些林木同样可作为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此外,被盗伐的林木,必须是正在生长着,如果将他人已经砍伐下来的树木偷走,应以盗窃罪定。
本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及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的林木的;擅自砍伐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集体所有的林木的;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林木的;违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国家、集体及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擅自采伐其他单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的;集体组织擅自采伐国家或其他集体组织所有的林木,数额巨大的。根据司法解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哄抢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上述林木,情节严重的,也应以盗伐林木罪惩处。决定盗伐的性质,不仅在于非经合法批准而秘密砍伐,而且还在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个人对林木的所有权。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
只有被盗伐的林木数量较大的,才能构成犯罪,根据1987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5立方米或幼树100~25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2·5立方米或幼树50~125株;关于数额的起点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数量幅度以内掌握,也可以参照上述数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认定本地区盗伐林木罪数量的适当标准。盗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1)为首组织、筹划、煽动盗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2)盗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3)一贯盗伐或屡教不改的;(4)盗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5)其他盗窃,情节严重的。
本罪的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根据本法第346条之规定,单位可成为本罪主体。
本罪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林木不归本人或者本单位所有,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盗伐。
【典型意义】
本案事实很简单,但对被告人薄某亮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教育意义深远。被告人的盗伐行为所折射出的不仅仅是他们贪图小利,更折射出他们淡漠的生态保护意识,以及淡漠的公共利益保护意识。
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大幅提高,人民群众对清新空气、清澈水源、优美环境等生态资源的需求越来越迫切,需求强度越来越高,通过本案的审理,不仅被告人真诚悔过、认罪伏法,更希望通过一案教育一片。通过加大宣传,提高老百姓对生态保护的意识,提高当地群众对生态保护的知晓度,自觉保护生态环境,真正做到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人人变成美好生态环境的保护者、维护者。
生态环境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要呼吁全社会携起手来,群防群治,形成合力,共同建设好保护好美丽家园。
编辑:谢孟融
一审:黄琬荻
二审:巫娜
三审:刘云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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