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内航线将不能用护照坐飞机 部分机场已执行)

国内航线将不能用护照坐飞机,这三类人受影响最大。近日网上有消息称“今后国内航段不能直接使用护照乘机”的规定,实际上是民航总局颁布的新版《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中的一项。

只有护照能坐国际飞机吗(国内航线将不能用护照坐飞机)(1)

记者了解到,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合肥新桥机场等机场已开始实行这项新规。那么,这一新规会给乘客带来不便吗?合肥市民张先生是做外贸生意的,经常乘坐国际内航班,原来一本护照就走遍天下,现在还要带身份证。“我是做外贸的,国内航班不能用不太方便,因为护照跟身份证一样,都是可以证明身份的,为什么不能呢?我觉得这个新政策造成一些不太方便的地方。”

东航江苏公司地面服务部经理王闯说,这项新规主要涉及三类人群。影响最大的,就是需要出入境的人员。无论你是去旅游还是出差,如果行程中包含中国内地的航段,你就得随身携带身份证。“国内和国际的证件划分很清楚,比如南京飞广州,然后再转布里斯班或墨尔本,原来拿一本护照及有效签证就可以,现在要把身份证也带着。”

涉及这项新规的另一类人群则是长居海外的留学生和华侨,由于长期在境外生活,有人的身份证已经过期或者根本就没有身份证。过去,这类人群只要出示护照,就可以乘坐国内航段,但现在依据安检“新政”,他们一旦回国,将被国内航班“拒载”。还有一部分人群,则是无法出示身份证的。比如有些人因办理相关其他手续,身份证暂时不在身边,或者是身份证遗失的。

不过王闯表示,这部分人群不用担心。机场公安有办临时身份证的,有些居民忘记带身份证或遗失,到公安这边出示一下有效证件,是可以补办临的,有临时补救的方式。

合肥新桥机场安检站旅检中心一科队长胡昌胜也提醒旅客,持护照等证件将不能作为有效乘机证件使用。根据新版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和相关规定,凡是乘坐国内航段旅客有效乘机身份证件过期的,不予放行。中国境内公民使用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包括国际联程的国内航段,应当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民用机场公安机关签发的乘坐民航飞机临时身份证明。因此,在这里提醒广大旅客,乘坐民航班机时,尽量携带居民身份证件。

有航空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新政的实行,可能会对于一些国内的航空公司带来影响。比如,中国旅客要从南京前往澳大利亚的布里斯班,他可以搭乘国内航空公司的班机从南京到广州,然后再飞往布里斯班,也可以搭乘香港班机从南京到香港中转前往布里斯班。前一条路线,乘客需要同时带着身份证和护照,后一条路线,乘客只需要护照。那么,在其它条件都类似的情况下,乘客可能更愿意选择境外航空公司的线路。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中旅客及其行李物品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九条 旅客及其行李物品的安全检查包括证件检查、人身检查、随身行李物品检查、托运行李检查等。安全检查方式包括设备检查、手工检查及民航局规定的其他安全检查方式。

第三十条 旅客不得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民航禁止运输物品,不得违规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民航限制运输物品。民航禁止运输物品、限制运输物品的具体内容由民航局制定并发布。

第三十一条 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应当出示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和有效乘机凭证。对旅客、有效乘机身份证件、有效乘机凭证信息一致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加注验讫标识。

有效乘机身份证件的种类包括:中国大陆地区居民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文职干部证、义务兵证、士官证、文职人员证、职工证、武警警官证、武警士兵证、海员证,香港、澳门地区居民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居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籍旅客的护照、外交部签发的驻华外交人员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有效乘机身份证件。

十六周岁以下的中国大陆地区居民的有效乘机身份证件,还包括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学生证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第三十二条 旅客应当依次通过人身安检设备接受人身检查。对通过人身安检设备检查报警的旅客,民航安全检查员应当对其采取重复通过人身安检设备或手工人身检查的方法进行复查,排除疑点后方可放行。对通过人身安检设备检查不报警的旅客可以随机抽查。

旅客在接受人身检查前,应当将随身携带的可能影响检查效果的物品,包括金属物品、电子设备、外套等取下。

第三十三条 手工人身检查一般由与旅客同性别的民航安全检查员实施;对女性旅客的手工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民航安全检查员实施。

第三十四条 残疾旅客应当接受与其他旅客同样标准的安全检查。接受安全检查前,残疾旅客应当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确认具备乘机条件。

残疾旅客的助残设备、服务犬等应当接受安全检查。服务犬接受安全检查前,残疾旅客应当为其佩戴防咬人、防吠叫装置。

第三十五条 对要求在非公开场所进行安全检查的旅客,如携带贵重物品、植入心脏起搏器的旅客和残疾旅客等,民航安检机构可以对其实施非公开检查。检查一般由两名以上与旅客同性别的民航安全检查员实施。

第三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实施从严检查措施:

(一)经过人身检查复查后仍有疑点的;

(二)试图逃避安全检查的;

(三)旅客有其他可疑情形,正常检查无法排除疑点的。

从严检查措施应当由两名以上与旅客同性别的民航安全检查员在特别检查室实施。

第三十七条 旅客的随身行李物品应当经过民航行李安检设备检查。发现可疑物品时,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实施开箱包检查等措施,排除疑点后方可放行。对没有疑点的随身行李物品可以实施开箱包抽查。实施开箱包检查时,旅客应当在场并确认箱包归属。

第三十八条 旅客的托运行李应当经过民航行李安检设备检查。发现可疑物品时,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实施开箱包检查等措施,排除疑点后方可放行。对没有疑点的托运行李可以实施开箱包抽查。实施开箱包检查时旅客应当在场并确认箱包归属,但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与旅客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属于经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批准方能作为随身行李物品或者托运行李运输的特殊物品,旅客凭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同意承运证明,经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放行。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向旅客通告特殊物品目录及批准程序,并与民航安检机构明确特殊物品批准和信息传递程序。

第四十条 对液体、凝胶、气溶胶等液态物品的安全检查,按照民航局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以托运的物品,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告知旅客可作为行李托运、自行处置或者暂存处理。

对于旅客提出需要暂存的物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暂存服务。暂存物品的存放期限不超过30天。

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提供条件,保管或处理旅客在民航安检工作中暂存、自弃、遗留的物品。

第四十二条 对来自境外,且在境内民用运输机场过站或中转的旅客及其行李物品,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实施安全检查。但与中国签订互认航空安保标准条款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对来自境内,且在境内民用运输机场过站或中转的旅客及其行李物品,民航安检机构不再实施安全检查。但旅客及其行李物品离开候机隔离区或与未经安全检查的人员、物品相混或者接触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经过安全检查的旅客进入候机隔离区以前,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对候机隔离区实施清场,实施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24小时持续安保管制的机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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