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2020年11月27日发布《售后租回中的租赁负债(征求意见稿)》,拟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进行修订,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1 年3 月29 日,包括: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生效日期和衔接规定三项内容修订草案建议:,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租赁与售后回租的关系?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租赁与售后回租的关系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2020年11月27日发布《售后租回中的租赁负债(征求意见稿)》,拟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进行修订,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1 年3 月29 日,包括: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生效日期和衔接规定三项内容。修订草案建议:
(1)要求卖方兼承租人根据预计租赁付款额,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 号》规定的折现率折现的现值除以被转让资产公允价值所得比例乘以原资产账面价值来确定使用权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
(2)明确售后租回交易中预计租赁付款额所包含的款项;
(3)明确卖方兼承租人对售后租回交易产生的租赁负债的后续计量要求。
一.初始计量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卖方兼承租人应当按原资产账面价值中与租回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部分,计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
根据预计租赁付款额按租赁内含利率或增量借款利率,折现的现值除以被转让资产公允价值所得比例乘以原资产账面价值来确定与租回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部分,同时,卖方兼承租人确认一项租赁负债,该租赁负债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预计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将原“按租赁市价计算的付款额”修改为“预计租赁付款额”。
预计租赁付款额,是指与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相关的并按市价计算的款项,包括:
(1)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并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2)可变租赁付款额;
(3)根据卖方兼承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预计应支付的款项;
(4)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前提是租赁期反映出卖方兼承租人将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
二.后续计量
卖方兼承租人应当采用与其他使用权资产相同的方法,对售后租回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以下方式对相关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
(1)增加账面金额以反映租赁负债的利息;
(2)减少账面金额以反映租赁期开始日确定的当期预计租赁付款额或重新计量日确定的当期修改后的预计租赁付款额;
(3)按照规定重新计量账面金额以反映重估、租赁变更及实质固定付款额修改,但因指数或比率变化导致未来租赁付款额发生变化的情形除外。修改后的租赁付款额,是指重新计量日修改后的预计租赁付款额。除租赁期变化或租赁变更外,卖方兼承租人不应重新计量租赁负债以反映未来可变租赁付款额的变动;
(4)将实际租赁付款额(高于市场价格的款项除外)与当期预计租赁付款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除非按照其他适用的准则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如存在实际支付缺口(即支付款项低于应付款项)或弥补缺口的情况,卖方兼承租人还应当调整租赁负债的账面金额并相应调整相关损益(按照其他适用的准则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应调整相关资产成本)。
三.衔接生效
卖方兼承租人应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要求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 号——租赁》首次执行日后签订的售后租回交易进行追溯调整:
(1)以首次执行本修订日的剩余预计租赁付款额按确定的折现率折现的现值计量售后租回产生的租赁负债;
(2)计量售后租回产生的使用权资产时,视同本修订在租赁期开始日已经执行,账面金额为首次执行本修订日的剩余预计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与截至该日实际支付的租赁付款额之和;
(3)在首次执行本修订日,按应用本修订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适用的权益项目,并允许主体提前采用。
四.售后租回
1.售后租回与售后回购
售后租回交易,是指卖主(即承租人)将一项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后,又将该项资产从买主(即出租人)租回,习惯上称之为“回租”;售后回购交易,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重新买回这批商品。
在售后租回交易中,出售方对资产的所有权转让并不要求资产实物发生转移,因而出售方(即承租人)在售后租回交易过程中可不间断地使用资产,作为购买方(即出租人)则只是取得资产的所有权,取得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与报酬,并没在实质上掌握资产的实物,并不能对资产实施有效控制。
在售后回购交易中,若回购价以回购当日的市场价为基础去定,表明该商品因增值而获得的收益归买方所有,因贬值而遭受的损失也由买方承担,但卖方仍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买方无权对该商品进行处置;若回购价已在合同中订明,表明商品价格变动产生的风险和报酬均归卖方所有,与买方无关,卖方仍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分析可知,因为售出的资产或商品还要租回或回购,对其有效的控制权并没有全部转移给购买方,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故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销售。同时,售后租回与售后回购对出售方来说可以在约定的时期取得相当于资产价值的现金流而又不失去对资产的使用权,因此其真正目的就是融资。
2.售后租回与售后回购的区别
(1)售后租回交易与售后回购交易资产所有权的最终归属不同。
售后租回交易在出售方和购买方进行谈判时,就可认定为是一项融资租赁或者是一项经营租赁,如果是一项融资租赁,那么这种交易实际上转移了买主(即出租人)所保留的与该项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所有权最终很有可能转移,资产将归出售方所有;而如果该交易被认定为经营租赁,那么资产的所有权就不会发生转移,仍归买主(即出租人)。
售后回购交易在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即同意日后重新买回这批商品,因此商品的最终所有权不会转移,仍归出售方。
(2)售后租回交易(租金)与售后回购交易(回购价)的取得有所不同。
售后租回交易中,资产的售价和租金是相互关联的,是一揽子方式谈判的,是一并计算的。
售后回购交易中,回购价的确定则与销售价无关,回购价可在购回协议中订明,也可以回购当日的市场价为基础确定,因此回购价可能高于原售价也可能低于原售价。
(3)售后租回交易与售后回购交易所交易的对象的性质及账务处理不同。
售后租回交易一般出售的是固定资产,而售后回购的交易对象更多的是流动资产,如库存商品,原材料等。
由于交易资产的性质不同,并且由于两种交易方式的出售资产并不同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中的销售业务,因此两者的账务处理也大不相同。售后租回交易,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单独设置“递延收益”科目核算,期末,“递延收益”科目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的“预计负债”项目下单列项目反映。
售后回购交易中,企业销售商品在附有购回协议的方式下,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与销售价格以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在“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不确认收入。如回购价格高于原售价的,应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提的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企业日后重新购回该商品时,按购入物资处理;同时,将与该购回商品有关的“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的余额冲减或增加购回商品的成本。期末,“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的借方或贷方余额,分别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流动负债”项目中反映。
3.售后租回与售后回购的运用
售后租回与售后回购本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因而其直接作用就是可以解决企业流动资金短缺的问题。
对于售后租回交易,其出售资产的损益不能作为当期损益予以确认,应在以后的会计期间递延,在未来的租赁期内予以确认。由于销售资产的当期不能确认收益,会计收益比实际收益低,降低了税赋计价基础,所以税收相应减少,即使资产转让收益在以后会计期内递延会增加后期收益金额,总体上对企业来说还是有利的,相应增加了企业的财务利益;另一方面,如果资产转让收益为负数即销售资产形成损失,按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企业应将此项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减少企业利润,相应减少税收,从而也取得纳税上的财务利益。
对于售后回购,其类似于企业以商品作为抵押向银行取得贷款,这样可大大缩短资金的循环周期,因为将商品出售换回现金需要一定的时间,若在此期间企业出现流动资金短缺的困难,那么售后回购交易可以是企业选择的解决办法。
4.售后租回与售后回购的实操问题
(1)在售后回购业务的账务处理中,对于回购价大于原售价,从道理上讲要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且计入当期的损益中,但首先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上来讲,毕竟在回购期尚未到达时的商品回购交易没有发生,且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其次这种做法加大了会计操作成本,程序烦琐,有可能会造成会计信息失真,因此可考虑在回购时直接将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较妥,无需多做计提利息费用的账务处理。
(2)两种交易在会计报表中的充分披露的重要性。
对售后租回交易,首先出售资产涉及企业资产所有权的转让业务,企业资产影响到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相关信息;其次,租赁业务涉及到企业代管资产和租赁费支付的问题,因此应充分揭示。
而对于售后回购交易,由于销售的是商品(或原材料),因此直接反映出企业库存的降低,则财务指标存货周转率的数字会显得相对乐观,会出现销售形势良好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的决策。
(3)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企业对售后回购交易出售资产不确认收入,但按税法规定仍视同销售,因此商品售出时需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回购时需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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