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处理具体案件实务中,会遇到案件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无法理清的情形,比如双方之间到底是承揽关系,合同关系,还是雇佣关系,诸如此类的基本法律关系如理不清,对于具体的实体赔偿及法律适用问题就不能很好的解决。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劳动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雇佣合同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
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理论上区分承揽和买卖,承揽和雇佣的难度不大,但是实践中有些案件却不容易区别。
民法典原文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内容详述
第一,承揽和买卖怎么区分;第二,承揽和雇佣怎么区分。
所以我们给大家讲第一个问题,就承揽和买卖到底应该怎么区分,这个在理论中间和实践中间,确实都是一个比较大的一个难题,那么承揽和买卖在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区分的一个问题,给大家举一个案情做一个说明。
比如说这个有一个公司,他这个老板琢磨,这个员工,这个青年非常辛苦,这个老板就决定给所有的员工,定做一套阿玛尼这个西装,那么因为他是定做,所以阿玛尼这个公司就来了。给这个每个员工的量体裁衣,准备了回去生产这个衣服,后来这个老板琢磨说这个公司,目前的还是没有那么好的财力,老板就觉得说阿玛尼,这个西装他是贵了点,然后就决定改一个国产的一个品牌,然后他就跟这个阿玛尼发了一个传真,说我们公司就不要定这个,就不定这个阿玛尼的西装了,我们来给你赔偿损失,那么大家看到在这种情况下,假如说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明确的写他是个承揽合同,也没有明确的写这个公司,就定作人他有一个任意的变更权或者解除权,那么你在司法中间,你怎么认定他是买卖还是承揽,这是比较麻烦的。
那么很可能很多人说,这个标准我们可以这么列,就买卖,通常的尤其是买西装,那么我们可以把他界定为,如果你买的是规模化的一个产品,标准化的一个产品,模式化的产品,那你就是买卖,如果不是,比如像刚才我们举的例子中间,每一个员工他的这个身材不一样,所以衣服的尺寸这些都不一样,那这就是承揽。
但这个标准可能也有一定的一个问题,那么在实务中间,我看大多数法官,基本上采取了,我干脆最后想的这种思路,就是我看你这个定做这个产品,是不是一个可以在市场中间,流通的一个产品,如果是,他倾向于认为是个买卖,如果不是的话,他倾向于认定他就是一个成本。
但我现在想给大家说的一点是,恐怕在实践中间,我们要处理这个问题,你要认定当时的一个真实意思,这个当然是很困难的,因为你从合同中间条文来看的话,看不出当事人到底是买卖还是承揽,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能唯一能找到一个方法,就是我看合同中间有没有规定,定作人他有一个任意的变更权或者解除权,那如果合同中间也没有这个规定,那怎么办?这个时候恐怕我们实在没办法,就只能采取法理中间,我们一般认定规则,就是当我们区分不了一个合同是买卖还是承揽的时候,那么我们就认定这个合同是个买卖。是用买卖的一般规则本身的买卖,他是所有合同法的合同的,典型合同的一个排头兵,他是起到一个标兵的这样的一个作用,所以我想要从签约这个角度来讲的话,在合同中间明确表示这样的,一份合同是承揽合同而不是买卖,这时相当重要的。
当然我个人最惊艳的是在实践中间,大多数人其实都不愿意,还不知道是其他的什么原因,签订这个承揽合同,甚至很多人他会把承揽合同,签成委托合同。比如说好像甲请乙帮他修车,然后给他修车费,这个合同很多人会倾向于,把他写成一个委托合同,所以甲委托乙做一个什么样的事情,给乙一笔费用,这个恐怕非常不恰当,这是典型的一种承揽合同,而且总结起来我们可以说,在市场经济中间也好,承揽合同他对买方一定是有益的,所以从买方这个角度来讲的话,我把一个合同尽可能签承揽合同,而不是买卖合同、雇佣合同,他更有利。
比如说就承揽和买卖讲,那么在刚才我们举的例子中间,如果他是一个买卖合同,我们这个公司,你不可能任意解除合同了,就你要说我解除合同,我损害赔偿,恐怕都不行,但是如果是个承揽的话,只要这个阿玛尼这个公司,没有把这个服装给全部生产,没有全部生产出来,那么我当然就可以解除或者变更合同,我赔偿对方损失就可以了,这样其实对这个公司来讲,我也可以减损了。
另外我们还要注意,雇佣和承揽他实际上也算是一样,从在生活实践来看的话,我们要区分他其实是相当困难的,但他的法律效果,无论在合同法中间、侵权法中间,他的差异是非常非常明显的。
比如说根据人身赔偿司法解释,那么你在承揽中间,根据他的司法解释第十条,我们的想法是什么,承揽人他是独立的一个工作人,所以他应当承担在他的工作过程中间,给他承揽人或者第三人造成的这个损害,都由承揽人来承担这个侵权责任。但是在雇佣中间,我们考虑到说雇佣人,他是为谁的利益干活,他是为了雇主的利益来做事的,所以雇佣人在雇佣过程中间,造成的第三人的损害,或者他自己造成的损害,原则上我们都由雇主来承担责任,其实这个观念已经非常古老了,雇佣人为雇主的利益做事,他做事这个收益都归雇主来享,难道雇员就不为自己的利益来做事了吗?
所以在今天这个市场经济社会中间,可能我们再援引说在雇佣关系中间,雇员是完全为雇主的利益做事的,而承揽人真的是完全为自己的利益做事,雇员是为雇主的利益做事,这样的一个一种关键的差异了,我想看在今天恐怕不太可能存在了,因为雇佣这样的一种观念,就是雇员为雇主做事,其实来自于非常古老的一种学徒观念,是在早期师傅和徒弟的这个关系,恐怕在今天我们已经找不到了。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承揽合同和雇佣的区分,也相当的重要,但非常遗憾的是,我们民法典,我个人觉得最应该规定的一种区分的类型,劳务合同我们没有规定。其实包括我们在人社部开会,人社部其实他们这个法律组,很多人也同意说,民法典应该规定劳务合同,满足了多元化用工的一种需要,但非常遗憾的是,我们没有规定雇佣合同或者劳务合同,但实践中间承揽和雇佣的区别,依然是非常非常麻烦的,所以在我们在签约的时候,恐怕也要注意,就是尽可能把承揽和雇佣做一个区分,否则的话这两个者在有一些很多情形,他的判断是非常非常不容易的,因为很多的承揽人,他和雇佣一样,他也要持续一段时期,而且定作人对承揽人,他往往也有一些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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