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汇总了近期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标准法规问题的答复,希望以此帮助大家更深入地理解我国标准法规体系内容,帮助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正确使用和执行相关标准法规文件。

1.同一产品企业标准可否备案有两个标准?

问:同一产品企业标准可否备案有两个不同标准?现行企业标准管理办法是否还有效,修订版何时推出?

总局回复:

(1)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外,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应该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该规定并未限制产品执行标准的数量。

(2)《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年第13号令)现行有效。目前正在组织修订过程中,将按照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要求,在完成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批准等各项工作后及时发布。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

2.市场监管总局回复关于标准化法中企业解释的问题

问:标准化法和标准化实施条例涉及的都是企业,此企业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标准化法中涉及企业如何解释?在个体工商户条例28条,民法典54条、396条等多部法律法规中都将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区别开来。

总局回复:

您好,《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调整对象包括个体工商户。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

3.市场监管总局回复关于地方标准实施的问题

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但是最新的标准化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请问我是否应该遵守实施条例的规定,认可地方标准可以是强制性标准?

总局回复:

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于1990年发布,为旧版《标准化法》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2018年新修订的《标准化法》规定,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条例》中与《标准化法》规定不一致的,请以《标准化法》规定为准。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

4.省级团体标准是否与省级地方标准同级?

问:省级团体标准(广东省水产学会/广东省休闲渔业协会)是否与广东省地方标准同级别?或者高于地级市制定地方标准?

总局回复: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团体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主体和制定范围不同,二者之间不存在级别高低的差异。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

5.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低于国家推荐性标准,是否合法?

问:只有国家推荐性标准,企业与客户合同约定,参照部分推荐性标准及某一项质量指标低于推荐性标准的要求,是否合法?

总局回复:

您好!《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同时,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还要符合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

6.办了食品生产许可证,还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吗?

问:一家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饮料),办理了食品生产许可证,还需要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吗?

总局回复: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的规定,食用饮料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回复部门: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

7.企业是否可以执行低于国家推荐性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问:企业生产的产品无国家强制性标准,但是有国家推荐性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企业制定并执行企业标准,是否可以低于国家推荐性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总局回复:

您好!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国家鼓励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

8.我在A地生产的产品可以使用B地的地方标准吗?

问:我在A地生产的产品,产品可以执行B地的地方标准吗?如包装上可以标识B地的执行标准吗?

总局回复:

您好!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其批准的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

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企业执行的标准由其自行选择,并承担相关责任。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

9.委托方无企业标准,委托生产的产品能否在产品包装上标注被委托方的企业标准?

问:委托方无企业标准,委托生产的产品能否在产品包装上标注被委托方的企业标准?如不能使用,具体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总局回复:

您好!生产者对于产品执行标准的标注应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对于委托生产产品的标注内容,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合同约定进行标注。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

10.企业标准执行时能否只标注企业标准编号,不标注年代号?

问:请问企业在制定了企业标准后。产品上标注执行标准时,是否必须写全企业标准编号和年代号,能否只标注企业标准编号,不标注年代号?

总局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到。产品标注标准时不标注年代号将默认为最新版。建议在产品上标注执行标准时带年代号,以避免按照旧版标准生产的产品在标准修订更新后,达不到新版标准的要求,出现“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情况。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

食品产品执行标准号大全(总局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标准问题的回复)(1)

来源 | 市场监管总局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赵静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

食品产品执行标准号大全(总局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标准问题的回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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