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意见,与单位无关。
前两日,我们发表文章《铁老大尚且不能,再行逼宫,皇明太阳能大概只能倒闭了!》后,反映不一,虽我们一再强调该文章只为宣扬“法治”目的,但仍有人对此存有不同意见。
更为重要的是,继黄鸣事件未及两天,爆出临沂市金凤凰置业有限公司控诉该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某领导导致1.6亿元土地补偿款未拨付,直接导致损失1.7亿元,如果说临沂该房地产公司完全是一、二级联动模式拿地失败,没有依法依规运作房地产项目,直接原因或为法律意识淡薄,不值得同情(具体详见文章《继黄鸣事件后,房地产一、二级联动模式又起波澜!》);而黄鸣土地补偿纠纷事件,我们则表示理解,事业理想可能影响土地补偿“太阳城”事实,“被迫”走上一、二级联动模式,不能有效防范土地公开出让“强拍”风险;实体经济,国家根本,鉴于此,草拟本文,目的仅为题目所述。
如前所述,2004年8.31土地公开出让招、拍、挂大限后,前有国土部规章规定的,后有地方政府吃到甜头,地方财政已被地王维持的好看多了,如黄鸣申诉之“强拍”,主张取消土地招、拍、挂,难度几乎不可能。明面上看似补土地手续“懒政,”实则关系德州当地政府“财政大计”,在此种思路上僵持,双方矛盾几乎已不可调和,所谓“皇明太阳能大概只能倒闭了”即由此而来!
既然土地“强拍”势必可行,那对于黄鸣而言,合法又能可行、成功自救的方法呢?我们的意见就是:把之前“太阳城”建设投资返还(不限于数额及比例,以自救弥补黄鸣资金缺口为目的)与(德州)土地二级市场公开出让收入(分成)联系起来。
我们之前就论述过,土地一级开发市场“法律层面”无明确规定,只有各地地方财政不同,经济决定上层建筑,各地关于土地一级开发规定(规章)亦不同。需要强调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行政法规才称为法律,地方政府只为规章,而只有违反法律特别是效力性规范后,行为才无效。特别重要的是,对于司法实践而言,如海南省政府文件支持土地出让分享收益,为甚者,贵州中天城投,开发极多房地产项目,多为如此分成做法;特别提醒的是,法律、行政法规均未规定二级土地市场分成无效,特别强调四川,规定不能分成,但也只为省府规章。至于最高院,遍查案例及资料,未发现否定性无效意见。更重要的是,最高院判定的于洪管委会与顺丰公司土地出让款纠纷案对此土地出让分成行为也表示认可。故如上:太阳城”建设投资返还与补偿土地二级市场公开出让价格关联(分成),完全合法,再以弥补黄鸣资金缺口,救助实体经济为目的,更是合理。
在此强调,德州政府需最大诚意方能促成此建议可行,要知道一般提前约定:一级开发市场返还金额及比例等,否则,一级土地开发市场投资建设完成才谈条件,视为从当地政府财政分“肉”吃,必须清晰,难度极大。
况且,我们之前,一再强调“法治”,即使以上土地补偿建议获得当地政府同意,也必须将资金偿还计划经当地人大同意,赋予其有效效力,因在2006年12月,国办发【2006】100号文已明确土地出让收支两条线了,不然当地政府即使同意土地补偿,未列入人大审议,也有违规嫌疑,避免“新人不理旧政”,无任何约束了。
此仅为基于法治目的,个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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