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某晨报报道,北京的李先生反映,其在某品牌网站下单购买一件标价2790元的羽绒服,到货羽绒服所标材质却为100%的聚酯纤维。
羽绒服里无羽绒,李先生向网站客服反映后,客服只让退货,解释页面上没有标注是纯羽绒。
媒体介入交涉后,该品牌经营者又解释是:由于工作人员疏忽,未按照商品上新流程操作,导致标题中出现与实际填充物不符合的描述。鉴于对李先生造成的不良影响,由该公司客服部门出面与李先生沟通致歉,接受李先生退货退款的申请,并于双方和解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3倍货款补偿。
第一:上述事实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首先,什么是消费欺诈?“欺诈”,从字面意思理解,是指用狡猾奸诈的手段骗人。
根据民法典立案研究课题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的观点,商品欺诈,是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时有欺诈行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是假冒伪劣的商品,包括假货、冒牌货、伪装真货的商品以及质量低劣的的商品;服务欺诈,是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时,以偷工减料、以假充真、欺骗糊弄、多收费、名不副实等手段,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而做出接受服务的意思表示的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敲黑板!消费欺诈构成要件:
1.主观上经营者有欺诈之故意;
2.客观上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
3.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该品牌商向李先生解释称“因工作人员疏忽,未按照商品上新流程操作,导致标题中出现与实际填充物不符合的描述”,辩解是否成立?
笔者于10月7日打开某东购物网站,搜索“鳄鱼”,点击多款标签含“羽绒服”“白鹅绒羽绒服”等文字描述,预售标价2000至3000元不等的商品,商品介绍中产品名称为:“LACOSTE羽绒服”,仅以较小字号显示“材质:涤纶(聚酯纤维)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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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证据,①该品牌解释因“工作人员疏忽”标注错误,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品牌经营者在多件商品中均采取相同手段,误导消费者购买文字描述与实际材质不符的商品,应认定存在欺诈故意。②商品材质实际为100%涤纶(聚酯纤维),经营者却在“标题”、“商品详情”中反复使用“羽绒服”“白鹅绒羽绒服”的文字描述,应认定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③消费者因标签、商品详情中有“羽绒服”“白鹅绒羽绒服” “LACOSTE羽绒服”等描述,基于错误认识,购买预售价格2000元至3000元不等,实际材质为100%涤纶(聚酯纤维)的商品。据上,经营者上述行为符合消费欺诈构成要件,应认定构成消费欺诈。
第二:是补偿?还是赔偿?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笔者认为:李先生作为消费者,可以主张“1 3”赔偿,即退还购买商品的价格,同时主张赔偿3倍价款或费用(退一赔三)。
敲黑板!截止2022年10月27日22:32,笔者发稿前,某东网站上该品牌经营者涉嫌消费欺诈行为,仍未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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