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条例》第62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那么,“新发生的费用”是哪些费用?,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实际费用有哪些?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实际费用有哪些(新发生的费用是哪些费用)

实际费用有哪些

问:《条例》第62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那么,“新发生的费用”是哪些费用?

答:下面是我的答复,认字的一分钟明明白白。

正常状态下(单位依法参保的),单位和保险基金各自承担费用。

非正常状态下(单位未依法参保的),应由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单位补缴本息后,恢复到正常状态。但单位已经支付的费用保险基金不予退还。

(下面是某个官方的答复,大家可以甄别、借鉴)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作者:劳动法专家、硕导、研究员,山东省立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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