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宗羲认为,要让老百姓富起来,除了减轻人民的赋税外,还必须去习俗,除蛊惑,革奢侈。
所谓习俗,是指古代的婚丧之礼已不存在于民间,百姓以后来成为习惯的那一套做法作为婚丧之礼:“婚之筐篚也,装资也,宴会也;丧之含殓也,设祭也,佛事也,宴会也,刍灵也;富者以之相高,贫者以之相勉矣。”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 . 财计三》,中华书局,1981年版,以下只注篇名)人们互相攀比,耗费大量钱财。
所谓蛊惑,是指迷信佛、巫。“佛一耳,而有佛之宫室,佛之衣食,佛之役使,凡佛之资生器用无不备,佛遂中分其民之作业矣;巫一耳,而资于楮钱香烛以为巫,资于烹宰以为巫,资于歌吹婆娑以为巫,凡斋蘸祈赛之用无不备,巫遂中分其民之资产矣。” (《财计三》)百姓在这一方面的花费也是巨大的。
所谓奢侈,主要是指将财产挥霍在嫖妓、养戏子、高档吃喝、昂贵衣物等的上面:“倡优之费,一夕而中人之产;酒肆之费,一顿而终年之食;机坊之费,一衣而十夫之煖。” (《财计三》)
对于这些陋习,黄宗羲提出治本和治末两方面的办法。治本,就是告诉百姓婚丧之事中古代规定的礼,循此而为,不事铺张;再就是通过学校教育,破除百姓对于佛、巫的迷信,让他们明白,这些东西除了耗费了他们的财产,不可能给他们带来任何幸福。
治末,就是由官府发布禁令:“倡优有禁,酒食有禁,除布帛外皆有禁。” (《财计三》)他还指出当时这一方面情况的严重性:“今夫通都之市肆,十室而九,有为佛而货者,有为巫而货者,有为倡优而货者,有为奇技淫巧而货者,皆不切于民用。” (《财计三》)大城市百分之九十的商家都出售这些本该被禁售的商品。
有论者在评论黄宗羲这一思想时说:“黄宗羲在提出‘投巫驱佛’,禁倡优、禁酒肆的同时,连‘机坊’、‘奇技淫巧’也一并当作禁止的对象,所谓“除布帛外皆有禁”。如果真是这样,商品货币经济是难有较大发展的。联系到黄宗羲对货币地租以及以金银为货币的态度,我认为,在他身上还背着比较沉重的包袱。”(董倩:黄宗羲思想评析,青海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1997年第4期,第41-45页)
这一评论有一些不够确切的地方。黄宗羲明确提出“酒食有禁”,但没有提出“禁酒肆”。他主张禁止售卖的,是酒食中那些过于昂贵的东西,以遏止疯狂消费的势头。所以他说“酒食有禁”,而不说“禁酒食”,当然更不会说“禁酒肆”了。实际上“酒肆”也就是酒店饭馆,是无法禁止其营业的。
同样的,黄宗羲提出禁止出售“奇技淫巧”的东西,但没有说过要“禁机坊”。机坊是生产、出售衣物等的地方,也是不可能禁止其营业的。他只是要限制机坊出售过于昂贵的衣物,以免助长奢靡之风。
我并不认为黄宗羲的这些主张会让“商品货币经济难有较大发展”,也不认为这表明“在他身上还背着比较沉重的包袱”。任何一个社会,哪怕是商品货币经济十分发达的社会,也会限制甚至禁止某些商品的出售,这是因为,它们不单纯是经济领域里的事情,还关涉到整个国计民生、关涉到社会发展导向的大问题。这与是否主张发展“商品货币经济”,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
或许是预感后人会对他的主张产生误解,黄宗羲在这一章的最后特别作了一个解说:“此古圣王崇本抑末之道。世儒不察,以工商为末,妄议抑之;夫工固圣王之所欲来,商又使其愿出于途者,盖皆本也。” (《财计三》)
他的意思是,他的主张跟以前的儒者不一样,并不是要抑制工商业的发展;在他看来,工商业也是本,跟农业一样,都是应该大力发展的对象。他所要抑制的,是那些不利于国计民生、不利于富民的陋习、蛊惑和奢侈,这的确是应该抑制甚至禁止的“末”。
【本文摘自《中国社会思想研究》(黄忠晶等著,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7年版)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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