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方工程
一、工程量计算规则
1.土石方工程定额中的土壤及岩石类别,依据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资料和下表确定:
2.土方体积,均以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以m3计算。
3.挖土应按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为准计算,设计标高与自然标高差所发生的挖土或填土应另行计算。
4.土方运输体积=挖土体积-(回填土体积×1.2),计算结果是正值时为余土外运,计算结果是负值时为土方回运。
5.回填土体积=挖土体积-设计室外地坪以下埋设的砌(浇)筑物所占的体积。计算管道沟的回填土时,应减去直径在500mm以上的管道所占的体积,直径在500mm以下的管道所占体积可不扣除。每m长管道应减去土方的体积,按下表计算:
项 目 |
管 道 直 径(mm) | |||||
501~600 |
601~800 |
801~1000 |
1001~1200 |
1201~1400 |
1401~1600 | |
应减去土方体积(m3) | ||||||
钢 管 |
0.21 |
0.44 |
0.71 |
- |
- |
- |
铸铁管 |
0.24 |
0.49 |
0.77 |
- |
- |
- |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管 |
0.33 |
0.60 |
0.92 |
1.15 |
1.35 |
1.55 |
6.平整场地是指厚度在0.30m以内的挖、填、找平,以㎡计算。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平整场地工程量应按外墙外边线,每边各加2m计算。
7.原土夯实、碾压,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计算。
8.填土夯实、碾压,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计算。
9.凡平整场地厚度在0.30m以上,地槽(沟)底宽度在7m以上及地坑底面积在150㎡以上的挖土,均按挖土方计算。凡坑底面积在150㎡以内的挖土,按挖地坑计算。
10.凡地槽、地沟底宽在7m以内,且地槽、地沟长度大于地槽、地沟底宽3倍的挖土,应按挖地槽、地沟土方计算。
11.地槽、地沟的长度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外墙的地槽按地槽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的地槽按地槽底部净长度计算,地槽边突出部分的体积应并入地槽内计算。
(2)主地沟按中心线长度计算,支地沟按净长度计算。地沟中各种井类及管道(不含铸铁管)接口等处需加宽增加的土方量,除底面积大于20㎡的井类挖土可将增加工程量并入管沟内计算外,其他均不应增加计算。
(3)地沟中铺设铸铁管时,其管道接口处增加的挖土工程量,应按铸铁管道沟槽全部土方工程量增加2.5%计算。
12.地槽、地沟底部宽度应按设计规定计算,设计无规定时,可按下列规定计算:
(1)块石基础的地槽,可按块石基础底宽每边增加0.15m工作面计算。
(2)砖基础的地槽,可按砖基础底宽每边增加0.20m工作面计算。
(3)需支模板的混凝土基础或垫层,可按基础或垫层底宽每边增加0.30m工作面计算。
(4)基础需用卷材或防水砂浆做垂直防水或防潮层时,可将基础有防水层或防潮层的一侧增加1.00m工作面计算。
(5)管沟的宽度可按下表计算。
管 径(mm) |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管 |
其他材质管 |
管 沟 底 宽 度 (m) | ||
50~75 |
0.80 |
0.60 |
100~200 |
0.90 |
0.70 |
250~350 |
1.00 |
0.80 |
400~450 |
1.30 |
1.00 |
500~600 |
1.50 |
1.30 |
700~800 |
1.80 |
1.60 |
900~1000 |
2.00 |
1.80 |
1100~1200 |
2.30 |
2.00 |
1300~1400 |
2.60 |
2.20 |
(6)深基础大开挖做边坡支护时,每边增加2m工作面计算。
13.挖土底部为斜坡形时,其挖土深度按平均深度计算。
14.计算放坡挖土工程量时,在交接处所产生重复工程量可不予扣除。在同一槽(沟)或坑内,如遇土壤类别不同时,应根据地质勘测资料分别计算,其放坡系数可按各类土壤的放坡系数与各类土壤占其全部深度的百分比加权计算。
15.挖沟槽、基坑土方需放坡时,放坡系数按下表规定计算。
16.挖沟槽、基坑因支挡土板增加工作面,其挖土工程量按地槽、地沟、地坑增加工作面以后底宽,单面加0.10m,双面加0.20m计算,对支挡土板的土方工程,不再计算放坡的工程量。
17.人工挖桩孔土方工程量按设计图示桩孔中心线深度(至扩大头底)分段乘以不同断面积后的体积计算。
18.石方一般开挖及平整,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计算。
19.石方沟槽或地坑开挖,按设计图示尺寸另加允许超挖量以m3计算。允许超挖厚度:较软岩按0.20m计算,较硬岩按0.18m计算,坚硬岩按0.15m计算。
20.土、石方运输的运距,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装载机、推土机推土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回填区(或堆放地点)重心之间的直线距离计算。
(2)铲运机运土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卸土区重心加转向距离45m计算。
(3)自卸汽车运土、石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填土区(或堆放地点)重心的最短距离计算。
21.挖掘机挖土方的定额项目内已综合了机械挖不到需人工开挖的工日数,不再计算人工挖土方。
22.地基强夯(包括低锤平拍)按设计图示的强夯有效面积、不同的夯击能和每点夯击数以㎡计算。需要分遍强夯时,按不同的夯击能和每点夯击数分遍计算。
23.地基土深层注水增湿按注水孔实际深度以m计算。
24.支挡土板的工程量以挡土板垂直支撑面积以㎡计算。
25.淤泥、流砂以设计图示部位、界限以体积计算。
26.基底钎探按深度以m计算。
二、调整系数
1.土壤含水率均以天然湿度为准,若挖土时含水率达到或超过25%时,应将定额相应项目的人工、机械用量乘系数1.18。
2.单位工程的机械挖土方,工程量小于2000 m3和地基强夯面积小于600m2时,将各自相应定额项目的人工、材料、机械用量乘系数1.05。
3.推土机推土和铲运机铲运土方,当上坡坡度大于5%时,其运距按斜坡长度乘以下表系数计算。
坡度(%) |
5~10以内 |
15以内 |
20以内 |
25以内 |
系数 |
1.75 |
2.00 |
2.25 |
2.50 |
4.机械填土碾压中压实系数定额是按0.93考虑的,如设计要求压实系数超过0.93时,定额人工、机械乘系数1.10。
5.用抓铲挖掘机挖土时,将反铲挖掘机挖土定额项目内的单斗挖掘机用量乘系数1.35,其他不再调整。
6.推土机、铲运机在推、铲未经压实的积土时,应将一、二类土定额项目内人工、机械、材料用量乘系数0.87。
7.挖掘机和强夯机在垫板(或垫木)上进行工作时,应分别将定额项目内的挖掘机和强夯机用量乘系数1.25,其铺设垫板(或垫木)所用材料、人工另行计算。
8.实际遇到红板岩土壤时可按极软岩、软岩定额项目人工、机械乘系数1.20。
三、说明
1.定额中的爆破材料是按炮孔中无地下渗水、积水确定的,炮孔中若出现地下渗水、积水时,处理渗水、积水的费用另行计算。爆破需覆盖安全网、草袋及架设安全屏障等设施时,其费用另行计算。
2.已进行过竖向挖土或回填土的工程,不再计算平整场地。
3.原土翻夯按相应的挖土项目和夯填土项目分别计算。
4.人工挖砂夹石按相应定额项目的四类土计算。
5.井桩持力层扩大头部分四类土已综合在定额内,不再另行计算。
6.深基坑支护的放坡应按设计的有关规定计算。
7.淤泥指池塘、沼泽、水田及沟坑等排水后呈膏质状态的土壤,分粘性淤泥与不粘附工具的砂性淤泥。
8.流砂指含水饱和,因受地下水影响而呈流动状态的粉砂土、亚砂土。
9.定额内未包括打试夯,发生时应按实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