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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群关注公众号给报酬(拉人进微信群一人赚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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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被告人林某强、卢某财和杨某星得知上家王某露(另案处理)在其朋友圈发布“微信拉人进群,拉一个人可以赚3元”的招聘广告,商议后决定一同从事该项业务。添加微信好友后,被告人林某强根据王某露给的手机号码添加微信好友并以广告营销为由拉入指定的微信群,或将自己的部分好友拉入群内,每拉一人可得3元报酬,而群内发布的均为各平台刷单立返等内容。

(图为模拟朋友圈)

被告人林某强、杨某星、卢某财明知他人利用这些微信群实施网络犯罪,但仍选择加入。其中,杨某星、卢某财负责帮助林某强将已拉入指定微信群内的好友从林某强微信号中删除,或帮助林某强转收王某露支付的拉人进群的收入款项,林某强给以杨某星一定的报酬,与卢某财按1:2的比例分成。

期间,被告人林某强采用上述方式将被害人小圆(化名)拉进王某露指定的微信群后,造成小圆被骗10000元。合作期间,被告人林某强与被告人杨某星、卢某财获利共计57130元,林某强个人获利29258元;被告人林某强与杨某星合作期间获利39764元,杨某星得14275元;被告人林某强与卢某财合作期间获利11337元,卢某财得7558元。到案后,三被告人悉数退出违法所得。

法院认为

被告人林某强、杨某星、卢某财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获取非法利益仍拉微信好友进入他人用于实施网络犯罪的微信群,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结合各被告人立功表现、退出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依法判决:

被告人林某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杨某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卢某财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林某强、杨某星、卢某财退缴赃款29258元、14275元、7558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帮助”

一个看似温馨的词汇

有时候却并非好意

当它和网络犯罪

“称兄道弟”之时

钱快了,“刑”也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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