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以下文章来源于南湖法者 ,作者南湖法者
在近期热播的电视剧《清平乐》中,将门之后、知书达礼的曹皇后丹姝在与她那位一心修仙的前夫“和离”之后,才和宋仁宗赵祯成婚。
而在去年播出的同样以宋朝为背景的电视剧《知否知否 应是红肥绿瘦》中,盛家在鼓励盛淑兰与孙秀才解除夫妻关系时,也是一再争取“和离”。
这似乎大大超出了很多人对于中国古代婚姻的认识。
夫妻一体,天作之合,是传统中国对于婚姻生活的理想诉求,但这并不意味古人的婚姻是自始而终,无法通过一定的方式结束它。
事实上,中国古代的离婚确有法律强制离婚、依丈夫单方意愿的强制离婚和双方协议离婚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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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强制离婚,法律规定在发生“义绝”的情况下必须解除婚姻关系,比如双方对于对方的尊长有侵害行为的,妻子意图谋害丈夫的,法律规定必须强制离婚,即便夫妻双方仍意愿维持这段婚姻,法律也绝不允许。依丈夫单方意愿的强制离婚,称为“出妻”或“休妻”,丈夫可以根据妻子触犯的七种法定过错,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正如“亲属法学研究最具代表性的人物”之一陈顾远先生在《中国婚姻史》(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中所述:“七出”乃本于礼而出之,“义绝”则本于律而出之,本于礼者可出可不出,本于律者则非绝不可。
而协议离婚,即所谓的“和离”:“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亦自古便有之。宋人郑锷在为《周礼》作注时提出,“民有夫妻反目,至于仳离,已判而去,书之于版,记其离合之由也”。这就是说,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只要夫妻双方达成合意,便可以离婚。及至唐宋,“和离”在普通人的日常生活中已不罕见,《唐律疏议》及《宋刑统》均规定:“若夫妇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此后一直为后世所沿用,元律“诸夫妇不相睦,和离者不坐”,明、清律“夫妇不相和谐,两愿离者不坐”,皆源自于唐律。“坐”在中国古代是承担责任的意思,“不坐”就是不犯法,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所以按照唐朝以来中国古代法律的规定,夫妻之间只要感情不和,便可以协议离婚,法律一般不再干预。
北宋文学家李廌在《师友谈记》中曾经记载了一则宋朝的“和离”:章元弼顷娶中表陈氏,甚端丽。元弼貌寝陋,嗜学。初,《眉山集》有雕本,元弼得之也,观忘寐。陈氏有言,遂求去,元弼出之。元弼每以此说为朋友言之,且曰,缘吾读《眉山集》而致也。
这段话是说,有一个叫章元弼的读书人,长相平平但酷爱读书,有幸娶到了端庄美丽的陈氏为妻。婚后不久,元弼得到了苏轼的作品,便日夜研读,冷落了妻子。妻子原本就因为元弼的长相而颇有怨言,他竟还不知珍惜这份姻缘,因此她提出要和元弼离婚。章元弼每每向朋友们谈起这件事情的时候,还沾沾自喜道:“你们知道吗?我就是因为废寝忘食地阅读苏先生的书才离的婚。”李廌为“苏门六君子”之一,诗、词、文俱佳。《师友谈记》中所载多为苏轼、黄庭坚和秦观等的名言格论,基本可信。
事实上,宋朝法律不仅承认“和离”,而且对于妻子的离婚权也给予了一定保护。“不逞之民娶妻,绐取其财而亡,妻不能自给者,自今即许改适;夫出外三年不归,听妻改嫁;被夫同居亲强奸,虽未成,而妻愿离者,亦听”。娶得起养不起,妻子可以要求离婚;丈夫出门三年不回家,妻子可以要求离婚;夫家有人图谋不轨,无论是否成功,妻子都可以要求离婚。
然而宋朝文献对于“和离”的记载,仅限于此。幸运的是,上世纪以来在敦煌出土的一批文献中,我们发现了唐宋时期的十多件“放妻书”。比如:盖闻伉俪情深,夫妇语义重,幽怀合卺之欢,念同牢之乐。夫妻相对,恰似鸳鸯,双飞并膝,花颜共坐,两德之美,恩爱极重,二体一心。生同床枕于寝间,死同棺椁于坟下,三载结缘,则夫妇相和。三年有怨,则来仇隙。今已不和,想是前世怨家。反目生怨,作为后代增嫉,缘业不遂,见此分离。聚会二亲,以求一别。夫与妻物色具各书之,已归。相隔之后,更选重官双职之夫,弄影庭前,美逞琴瑟合韵之态。解怨舍结,更莫相谈,千万永辞,布施欢喜。三年衣粮,便献柔仪。伏愿娘子千秋万岁。
这里的“放妻书”,是离婚协议书的样文,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格式文本。它首先向世人展示了婚姻的理想状况是什么,喝罢交杯酒,洞房花烛后,“夫妻相对,恰似鸳鸯双飞,恩爱极重,二体一心”,直至死亡才能将彼此分开。“三载结缘,则夫妇相和”,经过三年的磨合,我们本应彼此心意相通,夫唱妇随。根据统计,离婚通常发生在婚姻早期,并且在婚后三到四年达到峰值,这之后随着婚姻年限的增加,离婚率会逐渐回落。原来从古至今就不存在所谓的“七年之痒”呀!“三年有怨,则来仇隙。今已不和,想是前世怨家。”但事实是结婚三年以来吵吵闹闹,一日不得安宁,看来我们是前世冤家,彼此来做仇人的。可见,唐宋时期的离婚协议措辞相当委婉,且并不再细究对方责任。“反目生怨,作为后代增嫉,缘业不遂,见此分离。”现在三年已满,既然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合,那就赶紧离婚吧,不然将来有了后代更是遗患无穷,所以趁现在还没有孩子的情况下赶紧离婚。“聚会二亲,以求一别”,回去跟各自父母一起生活吧。
下面则与我们今天的离婚协议一样,财产要分割完毕,“物色具各书之”,分割清楚后,大家各自带走。在另外的一份“放妻书”中,也有提到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的内容,即“两供取稳,各自分离”。由此看来,唐宋时期的离婚协议中已经有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观念。
我们现如今的离婚协议写到这里就已结束,但在唐宋时期,丈夫一方多数时候表现得极为大度,因此便会附上后面一段对于妻子的美好祝愿:“相隔之后,更选重官双职之夫,弄影庭前,美逞琴瑟合韵之态”,即我们两人分开之后,你要找一个各个方面比我更有能力的丈夫,而且你们这段新感情要好过我们的感情。“解怨舍结,更莫相谈”,我就不来打扰了,我们之间的缘分已经解开。“三年衣粮,便献柔仪”,你离开后,我还打算再提供给你三年的经济补偿。最后,“伏愿娘子千秋万岁”。“娘子”在中国古代是对女子的美称,祝愿你身体健康、千秋万岁。
“放妻书”书写完毕以后,夫妻双方签字画押,并“会及诸亲”,双方亲属都要作为见证人一同签字,放妻书便可生效。
和离制度虽然不能与今日的离婚协议完全等同视之,但其积极意义仍不可否认。该制度的设计,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妻子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强调了离婚的程序保障,从形式上为妻子提出离婚创造了条件和可能。
近年来,全国的离婚率整体呈上升趋势,与之相关的各类新闻也在不断地刷新着普通民众对于婚姻的认知。不可否认,现代社会对待婚姻制度的态度越来越体现出人们对自由价值的追求,追求自由的结合和自由的分手。
但是,我们也不应忽略,在“离婚自由”大行其道的当下,财产成了“生命之重”,情感成了“生命之轻”,没有了“解怨舍结,更莫相谈”的尊重和体谅,没有了“三年衣粮,便献柔仪”的经济补偿,更没有了“相隔之后,更选重官双职之夫,弄影庭前,美逞琴瑟合韵之态”的美好祝愿。夫妻双方从“相爱终身、相濡以沫”变成了形同陌路,甚至恶语相向。
殊不知,世间的爱情,最好莫过“愿得一人心,白首不分离”。如果真有“雨落不上天,水覆难再收”的一天,也唯愿“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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