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这两种采购方式很相似,这两者有什么区别吗?”
很多企业觉得这两种采购方式像双胞胎一样,总是傻傻让人分不清楚。当采购项目采用谈判或者磋商时,不知道该如何区别应对?不了解两者的本质区别,就难以有的放矢,成功率自然也就降低了。
近日,记者采访了政府采购业界专家、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总编辑张松伟,详细解读了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有哪些不同,以及各自的适用条件。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总编辑 张松伟
本质区别是啥?
一言概之:竞争性谈判最后比的是价格,谁价格最低谁成交;竞争性磋商最后比拼的是综合实力,谁综合得分高谁成交。
竞争性谈判:在经过一轮或者多轮谈判后,供应商在满足所有实质性需求的前提下,报出最后报价,谁报的价格最低谁就是成交候选供应商。
竞争性磋商:磋商结束后,也是要求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但这时磋商小组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对满足所有实质性要求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谁得分最高谁成交。
相比之下,竞争性磋商对不太明确需求的采购单位,对供应商向磋商小组展示产品质量、服务等都是有优势的。
还有5个细节不同
1、“等标期”不同
竞争性谈判: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竞争性磋商:从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2、澄清修改期限不同
首先值得一提的是,对谈判文件或者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都是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实施主体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磋商)小组。
竞争性谈判: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应当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竞争性磋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3、采购文件发售期限不同
竞争性谈判:空白,没有明确规定。
竞争性磋商: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4、评审专家组成不同
谈判小组和磋商小组都是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竞争性谈判的谈判小组就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竞争性谈判: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值得关注的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谈判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七条
竞争性磋商: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5、使用条件不同
竞争性谈判有4种使用条件,竞争性磋商有5种使用条件。
其中,谈判和磋商有两种使用条件是相似的。
另外,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更适合使用竞争性磋商方式。
符合使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有如下4种情形,包括: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但应当是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这里指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符合使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有如下5种情形,包括: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以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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