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君(微信ID:changan-j):

戏曲《秦香莲》,剧情虽为虚构,但由于符合大众情感需求,流传数百年仍长盛不衰。从戏曲,可以探究民族的历史文化内涵。而从《秦香莲》中,我们也可以一窥古代中国,法律,同宗法的关系。

长安君今天就给小伙伴们分析一下这个耳熟能详的戏曲故事,同时,对中国司法环境的历史传统,做一个有益且有趣的注脚:国法与宗法,谁是最终的胜利者。

《秦香莲》剧情是:北宋年间陈世美中了状元,隐瞒已婚事实又当了驸马。原配秦香莲在送公婆终老后携子女进京寻夫,陈不认并驱逐母子三人。秦拦轿告知丞相王延龄,王延龄宴请陈世美,令秦唱曲试图感动陈认妻,但陈拒绝并讥讽王延龄,并令家将韩琪追杀母子三人灭口。秦哭告实情,韩琪自刎于三官堂。秦到包公处告状,包设计招来陈世美,希望陈世美认妻。但陈自恃皇亲强词夺理,包欲铡之。国太和皇姑前来劝阻,包赠银秦香莲,希望秦放弃,秦出语激将包公,包公遂铡陈世美。

从剧情可以看出,陈世美犯有欺君、故意和间接杀人之罪(对国法的触犯),还“杀妻灭嗣欺祖宗”(对伦理道德和宗法制度的直接反叛)。对于他的过错或者罪过的评判,剧中人采取了几乎一致的态度,那就是全力维护伦理道德及宗法制度,或者按照伦理道德的标准判断罪过的轻重,提出解决的方案。

一、以秦香莲、韩琪为代表的下层平民,选择的是“伦理优先,情理次之,国法再次之”的价值评判顺序

秦香莲在得知驸马就是陈世美的时候,已经知道丈夫犯了欺君之罪。但她并没有想到要维护国法举报陈世美,而是希望陈世美认下母子三人,得到她应得到的待遇——夫贵妻荣,封妻荫子。根据秦香莲在王延龄小宴中的唱词,我们分明看到了一个完全符合封建道德的贤妇形象:“自幼配夫陈世美……我们二人成亲整十年,他进京赶考三年不回家转,撇下老小度日艰难。不幸家乡遭荒旱,粮米歉收少吃无穿。抚养着老小少受饥寒。第二年哪依然是粒米未见,织布纺线都无有本钱;那东邻西舍全然借遍卖了纺车又卖衣衫。儿女们终朝每日把他的爹爹盼,二爹娘想儿想得泪哭干!第三年寸草不出干地裂,家家逃难往外搬;我们几天吃不上一顿饱饭,连一根野菜也无处去剜。草堂上饿死了我的公爹婆母,我剪青丝换芦席尸葬荒山。”可见秦香莲的行为完全符合封建社会妇德的要求,也符合“三不去”的条件。因此她的要求合乎情理也合乎宗法要求。

秦香莲明白,一旦将丈夫交朝廷法办则会家败人亡,这不符合她的本意。所以一开始她不想将陈世美置于死地,而是希望用夫妻之情、父子父女之情甚至希望陈世美看在自己对公婆尽孝的份上“认下”她。她用情理说服家将帮助她见到陈世美,用儿女哭求感化陈世美,后用鸣冤的方式促使王延龄以长者的身份而不是官僚的身份调停此事。在这个农妇的眼里,家庭的完整远比君权国法重要的多,只有在家庭不可能圆满的情况下,她才会考虑用法律的手段惩罚对方,才会拉起捍卫皇权和国法的大旗,而这也正是陈世美的死穴。

韩琪是陈世美的家将,他奉命赶杀秦香莲母子时对陈世美的动机产生怀疑,询问陈世美为何要杀这母子三人?陈世美没有正面回答而是反问“本宫平日待你如何?”韩琪答:“驸马对小人恩重如山。”于是韩琪无法再推脱了。陈世美利用的不是“尊卑之序”,而是“有恩不报非君子”的封建伦理道德督促韩琪。“士为知己者死”、“受人滴水之恩当以涌泉相报”,为自己恩人杀人正是“忠义”的体现。至于国法,韩琪可以暂缓考虑。所以他虽然觉察主人可能触犯法律,但还是踏上追杀的路程。当他得知事情的原委后一下陷入了巨大的矛盾中,以致被迫自杀。秦香莲认为韩琪之死出于陈世美的逼迫,实际上陈世美并没有逼迫韩琪,这只不过是秦香莲强加给陈世美的一个罪名。

韩琪之所以选择了绝路,乃是因为在韩琪眼里秦香莲代表了伦理纲常的一方,自己不能杀戮;陈世美是恩人,是伦常的另一方,无论其对错都是自己必须捍卫的一方,何况“忠臣不事二主”,韩琪不杀秦香莲就无法继续跟随陈世美,再跟随别人便失去了忠义之名。于是,他选择了自刎。他的死,尽管也能算对陈世美的以死抗争,而更多的则是面对陈世美的“恩重如山”和秦香莲完全符合封建伦理道德之间的矛盾无法取舍,为了维护宗法同时保全自己的名节,只得用自戕作为无奈的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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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王延龄和包公等官员明知陈世美触犯国法,却仍从维护宗法制度出发进行调和,不愿主动追究陈的欺君之罪

王延龄是当朝宰相,但他处理陈与秦之间的纠纷时,其官员的特点并没有体现,相反是以一个德高望重的长辈身份出现,充当了“族长”、“乡绅”的角色。他采取的方式也是邀请陈世美参加自己的家宴,在酒桌上让秦、陈二人相见,频频提及秦香莲的美德,指责陈世美的薄情,劝解的角度也是道德说教和情理感动而非国法。这和现代社会中间人调和矛盾时,喜欢邀请双方“在一起坐坐”叙旧的做法非常类似。

包拯作为法官明知陈世美“在原郡定有前妻”,却不愿意立即追究陈的“欺君之罪”,而是希望“和为贵”。他采取的调解策略是告知诉讼利益与风险评价、暗示不利结果等。如他劝陈“我劝你认香莲是正理,祸到临头悔不及”,并告知一旦“升堂”,也就是进入诉讼的结果是“霎时叫你魂魄销。”在国太和皇姑驾临时,包拯立即做出了妥协,劝秦香莲与皇姑调解:“我命你向前苦哀告,也免得老包把心操”;在赠银秦香莲时道:“教你儿女把书念,千万读书莫做官;你丈夫倒把高官作,害得你一家就不团圆”,显示出包拯心中“天伦之乐”是人生的理想境界,要高于“读书明理”和“金榜题名”。 可见包拯也遵循着情、理、法的顺序,一直在尽量避免国法与伦理的正面冲突,其本意并不想严格执法,而是幻想通过符合情理的调解后,该案可以不再诉诸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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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皇姑和国太完全不计较陈世美的欺君与冒犯,在干扰办案过程中显得力不从心,隐喻了皇权在宗法制度面前的相对弱势

表面上国太和皇姑是皇权的代言人,但在纠纷中的表现显然没有底气,不敢公然以皇权涉案,和秦香莲所代表的“正义”一方根本无法抗衡。而身为平民的秦香莲以宗法制度为靠山,藐视皇权和皇姑,坦然以“大”自居,视皇姑为“小”,而包拯(国法的象征)亦支持,打压和指责作为“小”的皇姑——贵贱之分亦让步于宗法伦理

皇姑和秦香莲的交锋是以皇姑的失败告终的。在秦香莲眼里,皇姑“前呼后拥好威风……好比一轮明月圆又圆”,自己却“月缺夜黑……好比雪里梅花耐霜寒”,但她并不参拜皇姑,因为“论国法我应当与你跪,论家法你就该把我参”、“先娶我来我为大,后娶你来你为偏”。秦香莲“竟敢与皇姑论正偏”,皇姑不由大怒:“吩咐宫人皮鞭打!”但包拯及时阻止了皇姑,并教导皇姑曰:“你二人应当姐妹称……包拯在此你打不成!”还私下鄙夷道:“呸!金枝玉叶少训教”,其实就是说皇姑没有家教了。家法高于国法,糟糠之妻贵于金枝玉叶,宗法制度的地位可见一斑。

老成的国太在伦理面前也打了败仗。开始国太想用事实不能挽回劝解秦香莲:“香莲听我良言劝,莫为此事再纠缠……世美已做皇家婿,破镜重圆难上难!”遭到秦香莲拒绝后,国太以尊卑等级来迫使秦让步:“驸马是我皇家婿,庶民告官罪不容。”这是国法的要求,包拯立即用另一个同样有力的国法顶了回去:“王子犯法与民同”!国太急了,干脆耍起赖:“我这里大堂来坐定,看你把他(指陈世美)怎样行!”又叫内侍抢了秦香莲的儿女,对包拯道“你敢把哀家怎样行!”完全是撒泼行为,哪里有一点皇家的体面和尊贵?这种尴尬恰恰证明了宗法制度的至高无上,即便皇权和国法亦必须让步。皇权在纠纷中的无为值得玩味,这种“无为”恰是为情、理、法三者的地位顺序提供了最有说服力的证明。

四、皇帝的冷漠观望,暗示了皇权对于宗法高于皇权和国法的默许和无奈

耐人寻味的是,自始至终国太的儿子、皇姑的哥哥、陈世美的大舅子——皇帝始终没有露面。这决不是编者的疏忽,而是国人不希望国法、皇权与宗法直接对立的一种体现,毕竟国法和皇权有法定的、表面的至高地位。但是只要陈世美认妻,“欺君之罪”便可以既往不咎或者从轻发落,这种以削弱皇权和降低国法权威的折中是所有人都心知肚明的,也是所有人不愿道破的。所以剧中包拯警告陈世美道:“我劝你认香莲是正理,祸到临头悔不及。”潜台词便是只要陈世美最终的选择符合伦理宗法,犯国法的事倒是可以商榷的。

皇帝的隐身,揭示了宗法伦理在处理宗族、家庭矛盾时拥有凌驾于皇权与国法之上的权力,对于这种“僭越”,从平民到贵族,从官僚到皇帝都表现出缄默。皇帝选择了沉默,编者选择了遗忘,观众选择了忽略。皇权在宗族矛盾发生时的冷漠观望,意味着国法作为调节矛盾的工具,始终处于被动的、最末端的一个器物。然而这器物的执行力最为强大,一旦启用,万劫不复:“你(陈世美)劝我升堂有什么好,霎时叫你魂魄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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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宗法伦理令秦香莲貌弱实强,陈世美貌强实弱。伦理道德的根基牢不可破,居于封建社会价值评判体系宝塔的最顶端

秦香莲表面上代表了弱小的一方,其实她背后是宗法制度和伦理道德的支撑,也是中国传统社会所认可的一方,故得到各个方面的支持。但她主张权利时仍要借助国法,祭起捍卫国法、君权的大旗。关于这一点,可以从秦香莲为陈世美开具的罪状看出:“欺君王,瞒皇上,悔婚男儿招东床;杀妻灭子良心丧,逼死韩琪在庙堂。”这个顺序是按照君臣、夫妻、父子、朋友的顺序排列的,欺君之罪为先,违背伦理次之,杀人犯罪再次之。

包拯对国法和宗法之间关系的理解要比秦香莲深刻得多,直指陈世美的要害:“杀妻灭子欺祖宗……欺了祖宗该何罪?包拯的铜铡不容情!”可见陈世美不是死于欺君之罪,而是死于“欺了祖宗”。

相比之下陈世美离经叛道、惟利是图、不择手段、损人利己,颇有资本主义极端利己思想的倾向。这个前卫青年在封建宗法和国法的双重围堵之下,虽贵为皇亲国戚,却似螳臂挡车、以卵击石,处处孤军奋战,最终被封建的宗法制度借助国法严厉镇压。

《秦香莲》体现了在儒家伦理的影响下,“和谐的社会关系”远比“事情的对错”来得重要。中国是伦理本位的社会(梁漱溟语),受儒家文化影响极深。儒家伦理的理想体现在中华法系上,便是对宗族的强调和重视。儒家道德首先讲求的是“五伦”,即“君仁臣忠,父慈子孝,夫教妇从,兄友弟恭,朋亲友信”。 秦香莲将亲夫送上断头台,似乎违背了“夫为妻纲”,但她仍受到褒奖,这是因为她维护了宗族的“大局”。《秦香莲》最早的版本是陈世美被铡之后,皇姑收养了秦香莲的一双儿女(履行偏房的职责,养育丈夫的后代),王延龄则认了秦香莲做义女(从村妇一跃成为贵族,受人供奉)。这种结局从另一个角度也证明了封建宗法价值评判的顺序和标准。

《秦香莲》所反映的历史背景虽然已逝千年,传统的乡土社会和道德评判体系也已经开始解体和弱化,但我们不能忽视她曾经几千年的存在和强大的溯及力。从这个传统剧目至今不衰的影响力中能够看出中国传统的司法理念,那就是强调法律和道德的融合,讲求家庭与社会的统一。

法与社会是不可分割的,法治本身也包含着对社会道德和自治的尊重。因此我们必须从中国的司法传统入手,解析我们特有的法治土壤,培育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体系。当然,笔者决不是妄图恢复或者重建一套凌驾法律之上的价值体系,而是希望人们能正视伦理、道德、风俗、习惯、民众内心价值、社会评价等法律以外的因素,为正确分析中国的法治土壤提供一个切合实际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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