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殖民地时期,美洲殖民地法律的发展就已经表现出与英国法的一些不同。其中,对成文法的偏好已经显现出来。美国1787年宪法是现代第一部成文宪法,距今已有二百多年了。在立宪历史上,美国宪法是一个非常成功的例子,因为一部宪法跨越了两个世纪仍然有效,而且其基本的体制框架仍然运转良好,这非常发人深思。在欧洲,许多立宪国家(例如法国)可能已经有几十部宪法了,而且在过去的一百或二百年的历史中宪法在不断地变化。为什么美国宪法有如此长久的生命力?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看美国当时为什么要制定宪法。实际上,对于要不要制定宪法以及如何在获得秩序和权威的同时又能保障个体自由权,制宪者怀着一种十分矛盾的心态。为了了解美国宪法的诞生,我们有必要简要回顾以下1787年宪法产生的过程。

(一) 《五月花号公约》

美国是一个由移民建立起来的国家,这些移民有些是受新大陆无法扼制的利益诱惑而来,有些是因为逃避在欧洲的宗教迫害被迫来到新大陆的,他们来到新大陆的梦想是建立一个更加自由的王国。早在1620年,一批来到美国的移民乘坐“五月花”号到达美洲大陆之前,在甲板上签订了一个契约,即《五月花号公约》。协议约定在新大陆要使“保护宗教自由和公正平等的法律成为可能”。在美国独立战争前夕,13个殖民地都制定了具有基本法意义的文件,这些法律文件成为各殖民地行使治理权的依据,不仅为1787年宪法的制定提供了待选模式,有的甚至成为1787年宪法的基础。

(二) 1776年《独立宣言》

在美国宪法的诞生过程中,1776年的《独立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是一个关键性的政治与法律文件。作为一份政治文件,《独立宣言》宣告了北美13个殖民地成为“自由而独立的国家”(free and independent States);作为一份法律文件,《独立宣言》通过诉诸自然法、天赋权利和社会契约的理论来强调独立的正当性,并证明其在政治哲学和法理上的必要性。当时33岁的托马斯·杰斐逊用饱含激情的笔调,写下了这部近代政治与法律历史上最重要的文件,第一次用一个法律文件的形式宣告了“人人生而平等”。我们不难看出,《独立宣言》的重要意义并不在于提出了新的政治思想和政府理论,而在于把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的思想确立为一种现实的政治原则和制度,从而使一种新的政治方式和实践成为可能。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认为,《独立宣言》开创了一种新的政治活动的生态环境,也使独立战争胜利后通过宪法将这种新的政治生态环境制度化成为可能。

(三) 1781年《邦联条款》

美国革命不仅直接导致13个殖民地的独立,而且在更深层次上使人们对政府、主权、公民权利等一系列问题有了深入的看法。美国革命具有始料不及的特点,从原先的保护殖民地人民作为英国臣民权利的斗争演变成争取独立的斗争,这一革命性质和目标的转换具有深刻的意义,革命成了制度创新的催化剂。在独立战争期间,政府制度的改革就已经开始,首先是州宪法的制定,这些州宪法成为后来联邦宪法的基础。在革命胜利后,各州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它们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地位问题。为了取得革命的胜利,殖民地结成了一个同盟,但这个同盟的性质应当如何界定成了一个问题。1781年通过的《邦联条款》(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核心就是要解决各州之间的关系以及州与“同盟”的关系问题。《邦联条款》建立了一个州的联盟,定名为“美利坚合众国”,但规定“各州保留自己的主权、自由和独立以及一切权力”。13个殖民地成为一个联盟,而不是一个具有统一主权的国家。这样的邦联是一个十分松散的联合体,像今天的英联邦国家。许多人提出要建立一个统一的国家,而不是邦联,但是殖民地的这些人很害怕一个强大的政府,因为他们有一个很痛苦的经验:远在英国的政府仍然可以控制大西洋彼岸的殖民地,向它们征税,所以他们很害怕一个强大的国家,因此不想建立一个联邦,只想维持一个松散的邦联;但是另一方面,为了对抗英国、保护共同利益,他们又需要某种形式的联合。邦联是当时美国人对政府“既爱又恨”情结的表现和妥协的选择。

(四) 1786年安纳波利斯会议

基于1781年《邦联条款》而成立的“美利坚合众国”,由于邦联政府缺乏必要的权力,在外交、财政和对内关系等问题上都陷入了困境。1786年,13个殖民地在安纳波利斯召开会议(Annapolis Convention),修改邦联条款,试图把邦联团结得更加紧密。与会者中两个重要人物汉密尔顿(后来成为美国政府第一届财政部长)和麦迪逊提出次年(1787年)在费城召开一个特别会议,对邦联条款进行修改,以使邦联能够应对紧急情况。1786年一个重要的事件就是,开会期间马萨诸塞州爆发了一次影响很大的农民起义,即谢司起义。谢司起义使麦迪逊和汉密尔顿的提议得到了意想不到的支持。包括华盛顿在内的一些领导人物非常担心秩序和权威的缺乏可能导致“自由太过头了”。这为1787年费城会议的召开起到了促成的作用。

(五) 1787年制宪会议

1787年5月25日到9月17日,制宪会议(The 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在费城召开。这次会议的目的原本是修改《邦联条款》,但后来却发展成制宪会议,这可能出乎很多与会者的预料,因此也有人认为制宪会议是一个“阴谋”。但是对于美国乃至世界政治的发展而言,1787年的制宪会议是一个重要的历史事件。

从1776年到1787年这将近十一年的时间里,殖民地的人们一方面需要一个秩序、权威和力量来对抗大西洋彼岸的英国,但另一方面又害怕为了解决一个旧的问题而制造出新的问题,因此不愿意有一个强大的国家和一个强大的政府。在这种矛盾的心态中,我们看到制宪的过程已经体现了宪法将要作出的选择:个人的自由始终是制宪过程中最关注的一个问题,而为了获得秩序,为了获得这种团结的力量,又需要制宪。分析这样的过程有助于我们理解宪法所作出的很多妥协。

尽管今天很多美国人常说那些参与制定宪法的人是“国父”,但其实美国宪法是由年轻人制定的,而不是元老制定的。参加费城制宪会议的各州代表共有55人,其背景多为种植园主、商人、银行家、律师等,平均年龄42岁。重要的人物,比如:麦迪逊36岁,汉密尔顿32岁,华盛顿52岁。这些年轻人聚在一起,在历史上是一个难得的机会。他们不仅有强烈的价值追求和信念,而且有勇气和能力对价值竞争作出选择。

13个州一共派了74个代表,但是当时很多人,包括一些州已经推选出来的代表,对制宪都怀有抵触情绪,实际上去开会的只有55个代表,而最后开完会的只有40个代表,在美国宪法上签名的只有39人。许多人对制宪不是很热情,而且有许多人是不情愿参加这样的会议的,因为他们最后没有在宪法上签字。看来宪法虽然试图作出妥协,也并没有找到一种让所有人都满意的解决方案;即便在宪法上签名支持的人,也未必就是支持宪法的选择,就像富兰克林在制宪会议上劝说代表们支持宪法的演讲中所指出的那样:“我支持这部宪法,因为我并不期待得到一部比此更好的宪法,也因为这部宪法不一定就是一部最好的宪法。”

美国1787年宪法原则和内容(美国1787年宪法的诞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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