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广泛关注的山东聊城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今天上午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当庭进行了宣判,二审判决于欢犯故意伤害罪,但他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于欢案及其一审判决?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于欢案及其一审判决
社会广泛关注的山东聊城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今天上午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当庭进行了宣判,二审判决于欢犯故意伤害罪,但他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面对母亲被逼债者侮辱,儿子持刀将对方当场刺死,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于欢案引发了热议,交织在公众视线中的孝亲伦理与伤人致死,如何在司法裁判中做出公正裁决?
2017年5月27日,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随着媒体的报道和山东高院官方微博对这一案件的全程微博直播,于欢,这个被舆论场高度关注的年轻人也首次站在了公众的面前。
一年前的4月14日,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因借高利贷,被11名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并受到侮辱。催债人杜志浩对苏银霞做出脱裤子裸露生殖器等侮辱行为。
警察赶到后,并未有效控制住现场,于欢在警察离开接待室后,想跟着警察一起出去被阻止,情急之下拿刀伤人,造成一死三伤。
2017年2月17日,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于欢和受害方均不服,提出上诉。
该案被媒体报道后,引发舆论广泛关注。涉黑、高利贷、警察不作为、一死三伤、暴露下体辱母,每一个词都足以触动公众的神经。围绕这一案件的种种疑问和讨论在网络上迅速发酵。
如何回应公众的种种质疑?如何用法律的天平去恰如其分地衡量出罪与罚,给于欢这个初入社会的年轻人以公正的裁判?再审此案的山东高院的选择是以公开促公正,微博全程直播这一案件的庭审。
二审的庭审从早上八点半开始,在众人的围观中,案件发生时各方当事人第一次同时出现在法庭相互对质,人们第一次听到了当事人于欢和他的母亲苏银霞的亲口陈述,也第一次听到了被害人发出的不同声音。警方的执法记录仪拍摄的原始视频也第一次公诸于世。
11个小时的庭审,控辩双方充分发言、激烈交锋。围绕于欢案的4大疑点被一一剖开,在事实和证据面前,案件的真相越来越清晰。庭审中,焦点问题之一就是案发前,于欢是否遭受了讨债人殴打。
于欢在回答辩护人和检察员发问和讯问时表示,自己在警察离开房间后,遭到了更加厉害的殴打,自己生命有了危险,才持刀捅人。
对于于欢所说在案发当晚遭到了讨债人的殴打,现场出庭作证的苏银霞也予以了证实。
杜志浩的同伙郭彦刚在出庭作证时则称,民警走之后,没有人殴打于欢。
庭审现场,检察员在宣读、出示证据阶段称,关于案发当晚讨债人员的不法行为,一审判决作出了概括认定,即杜志浩等人对苏银霞、于欢二人有侮辱言行。
经二审审查,应当增加认定不法行为的具体内容和细节,即讨债人员收走苏银霞、于欢二人手机,向苏银霞衣服上弹烟头、暴露下体、扇拍于欢面颊、揪抓于欢头发、按压于欢不准起身,用污秽语言对于欢、苏银霞进行辱骂等。
在关于此案的前期报道中,讨债人员的侮辱行为包括下流的言语辱骂、扇耳光、弹烟灰、用鞋子堵嘴,最恶劣的是催债人杜志浩脱裤子至大腿根部裸露出下体,并试图用下体蹭苏银霞的脸。而这一细节也是被舆论反复渲染、引爆公众情绪的关键。
二审中,当事人苏银霞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苏银霞当庭并没有指认杜志浩试图用下体去蹭她的脸。
检方认定杜志浩等人对于欢和苏银霞有污秽语言的辱骂,对于欢有扇拍耳光、揪头发、摁住不让起身、推搡踢打、扼住后脖子、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
据媒体报道,根据于欢姑姑于秀荣的描述,杜志浩在被刀捅伤后,自己驾车去冠县人民医院治疗。于欢的辩护律师指出,杜志浩绕远路去了县人民医院,而没有选择距离案发现场更近的县中医院。
在县人民医院的入口,杜志浩的车撞上医院的横杆,杜志浩和保安人员发生口角争执,耽误了及时抢救,其死亡的结果并不能全部归因于欢。
庭审中,检察员出示了多份证人证言、冠县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以及情况说明和计算机系统信息截图、侦查实验笔录、行驶路线测绘图等。
检察员表示,以上证据充分证实杜志浩受伤后被迅速送往医院抢救的过程,无证据证实杜志浩的抢救存在延误治疗情形。
本案中,处警民警是否不作为引发舆论热议。于欢认为,民警出警后并未能有效制止杜志浩等人的违法行为,反而走出接待室,自己感到更加绝望。他表示,处警民警的严重不作为与自己实施伤害的行为有很大的因果关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当晚处警民警到达现场执法记录仪拍摄的画面。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案发当晚22时07分,山东源大公司员工报警称“有人打架”。
22时17分,冠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朱秀明带两辅警到达源大工贸,进入接待室询问,没有找到报警人,民警警告在场人员不准打架。22时22分,出警人员走出房间去找报警人员,并在院子外面了解情况。
根据于欢供述,正是由于处警民警离开接待室去寻找报警人,他以为警察不管了,于是他想跑出去,但遭到了讨债人的阻拦。惨案就在这时候发生了。
处警民警发现接待室内异常后,再次进入接待室,见于欢手持尖刀,遂责令其交出尖刀,并将其当场控制。
检方认为,案发当晚的处警民警遵守接警后立即响应、核实警情、现场处置、请求支援等基本程序,但也存在处警过程中对案发中心现场未能有效控制,对现场双方人员未能分开隔离等处警不够规范的问题。
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案发当晚的处警民警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聊城冠县纪委对相关民警作出了处分。
于欢案之所以引发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就在于有媒体称,于欢在讨债人对其母亲的百般侮辱,对他和母亲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并遭到了殴打后,捅伤了四名讨债人。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而这也是庭审的焦点。
在一审庭审中,于欢的辩护人提出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聊城中院未予认定。
聊城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欢持尖刀捅刺多名被害人腹部,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遭到对方辱骂和侮辱,但对方均未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对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前提,故不予认定。
二审庭审中,由山东省检察院指派的检察员指出,该案由违法逼债引发,是一起具有防卫性质的伤害案件,一审判决未认定防卫性质,适用法律错误。
检方进一步表示,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属于防卫过当。检方从防卫意图、防卫起因、防卫时间、防卫对象、防卫结果五方面论证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辩护律师认为于欢属于正当防卫,做了无罪辩护。他表示,从双方力量对比看,案发时,于欢是刚满19岁的高中毕业生,而对方是涉黑人员,多数有犯罪前科。从人数对比上来看,于欢和母亲是两人对十一人。
于欢在最后陈述中也坚称自己无罪。于欢表示:“我拿刀是万般无奈的选择。面对讨债者,我和我的母亲虽然受尽侮辱和殴打,但是我没有能力反抗。如果我不持刀自卫的话,我靠什么保护我的权益。”
而受害方的代理人均反对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受害人郭彦刚的代理人认为,苏银霞被侮辱,于欢被殴打是存在的,但对于两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殴打是不存在的,不足以造成生命健康上的重大影响,不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杜志浩的代理律师则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杀人。但检方认为无论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看,于欢都不属于故意杀人。
今天上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做出二审宣判。
从无期徒刑到有期徒刑5年,一年之中,于欢的命运几经沉浮,也让人们更真切地感悟到司法的公正与每个人休戚相关。这起案件引发广泛舆论关注,始于媒体报道,体现舆论对于司法的监督。
对于有争议的案件,如何实现公正司法?这次,山东高院给出了一个有胆量的做法,那就是全程对外公开,在阳光下运行,让案件的审理成为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法学专家认为,于欢案的二审在庭审程序上规范有序,依法保障了诉讼各方的诉讼权利。特别是在曾经困扰了刑事诉讼十余年的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上,于欢案二审敢于让被害人、当事人出庭作证,让“当庭对质”得以实现。
专家认为,二审庭审整个过程,符合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关于庭审实质化的要求,改变了过去过分依赖案件的侦查卷宗笔录等书面材料的情形,做到了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充分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
本案的焦点是被害人是如何来伤害的,包括实施一些侮辱行为,被告人在什么情况下,怎样实施了这样的一种捅刺行为,那么我们通过法庭的审理,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这样的一种事实的真相。
所以法院最终作出这样一种认定,就是根据法庭上所查明的事实及其所依据的证据,所进行的法律上的适用,所以这就是我们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意义所在,这样的一种法庭的审理,他不但实现了程序的公正,也实现了实体上的公正。
社会的关注让于欢案的审判更为专注,但司法的天平不应因舆论风潮而左右摇摆。“民众有所呼,司法有所应”。对于因社会关注已经成为公共话题的案件,司法机关,也必须承担起回答与响应的社会责任。
因此,于欢案的庭审公开,是对公众的知情权负责。此次于欢案的二审庭审,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100余人旁听,并且在山东高院官方微博以图文和阶段性视频播报的方式,对案件的审理过程进行了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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