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闻问切”四诊法相传源于古代名医扁鹊。据《史记.扁鹊仓公列传》载,扁鹊曾仰天叹曰“越人之为方也,不待切脉、望色、听声、写形。言病之所在,闻病之阳,论得其阴;闻病之阴,论得其阳。”,由此,后人多认为,扁鹊创始了著名的中医四诊法。笔者认为,中医四诊法可适度借鉴于律师执业领域,尤其是律师接待当事人咨询环节。医生和律师作为服务型行业,有许多相通之处。医生治疗人们的疾病,维护其身体健康,因此采用四诊法诊断病情;同样,律师欲平息人们的纷争,维护其法律权益,减轻其烦恼,也可采用四诊法,以更好的诊断案情。

每一个当事人来到律师事务所都是带着困扰、难题来寻求律师给予解决方案的。带着“疾患”和“病痛”的当事人来到我们律师面前,我们需要将自己定位成一名“医生”的角色,通过“望闻问切”的方式最终提出解决方案,而不是为了自己茶余饭后有闲聊的话题而满怀好奇的以听故事的八卦心态去打听案情当中的是是非非。那么究竟如何做到“望闻问切”呢?

一、远观眺望

“望闻问切”中的“望”,是指用眼睛望病人的整体和局部的情况。首先要看病人是不是有神。律师在接待当事人咨询过程中,如何把握好“望”这个环节呢?

律师之“望”,既含“形望”,也含“神望”。望“形”是指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衣着、体貌特征和言谈举止对客户形成一个初步的“伪”印象,从而对其从事的职业和生活环境进行初步判断,为紧接而来的望“神”准备好基础。望“神”是指根据客户的综合气质对当事人做进一步的判断,从而营造适当的、无障碍的语言氛围进行交流。

二、愿闻其详

“望闻问切”中的“闻”,是指用耳朵听, 用鼻子闻。听包括讲话声、咳嗽声、呼吸声、呃逆声。律师在接待当事人咨询过程中如何把握好“闻”这个环节呢?律师要“闻”什么?如何“闻”?

律师之“闻”,既“闻”其声,又“闻”其“味”。律师在接待当事人咨询时,既要注意耐心倾听当事人叙述,尽量详细的了解案情,把握案件的来龙去脉,做到“闻”其声;又要迅速察觉案件的特殊之处,发现案件的疑难症状,甚至判断出是否为敏感案件,以利于决断能否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一定要让带着悲伤故事的当事人有机会被倾诉,听他道尽苦与乐,既是当事人对情绪的释放,也是律师了解当事人关切和诉求的主要途径。因此,有耐心、有回响地听当事人叙述案情尤为重要, 但是对于严重偏离主题、语无伦次的当事人,恰当的“引导”与“打断”也是必要的。

三、刨根问底

“望闻问切”中的“问”,是指看病时医生要仔细询问病人的病情。律师在接待当事人咨询过程中如何把握好“问”这个环节呢?律师之“问”,包括“慰问”“询问”“疑问”三个循序渐进的阶段,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慰问”是指律师在接待当事人时的礼节性寒暄或者对身处困境的当事人的简单安慰。“询问”是指律师向当事人提出的常规性问题,这些问题在多数情况下可以让律师了解案情,并对案件有一个整体的比较清晰的把握,甚至可以初步探索出办案的基本思路。另外一个环节是“疑问”。律师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后,已经基本了解了案情,但是在对案件进行法律思维下的过滤后,对一些重要的事实,律师需要从当事人这里得到进一步的肯定。律师也可能对案情的某处存有疑问。此时,律师开始就这些“疑问”向当事人发问,以解惑释疑。

当事人自认为关键的事实有可能仅仅是精彩的故事情节而并非是律师基于梳理法律关系所需要了解的事实要点,所以通过全面的发问,从“平铺直叙”与“暴风骤雨”当中提取有用的信息,避免被当事人的情绪误导便是律师掌握案件事实的关键所在。在全面发问之后,可以考虑以“通过您的描述,我对事情有了大概的了解,我现在再复述一遍,您看对不对……”的形式归纳、确认事实要点。

四、切中要害

开药方抓药应该是每一次诊断的落脚点,望、闻、问都是为了更好地切入分析,对于当事人而言,心怀疑虑而来、带着方案而归,才算是不虚此行。所以最终提供条理清楚、思路严谨、逻辑严密、张弛有度的律师专业分析及解决方案,才能让整个接待过程圆满收官。

“望闻问切”中的“切”,是指切脉、候脉。一般常见的脉有浮脉、数脉、滑脉、弦脉。律师在接待当事人咨询过程中如何把握好“切”这个环节呢?律师之“切”,既“切”案情,也“切”心情。律师接待当事人咨询的过程,本质上是一种服务,只不过,这种服务,因为披上了法律的外衣,而显得庄重许多。

“切”案情是律师提供专业服务的一种表现形式,“切”心情是律师提供非专业服务的一种表现形式。律师应当把“切”案情和“切”心情结合在一起,才能更好的为当事人服务。律师在接待当事人咨询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和口头陈述,运用专业知识进行初步的法律分析和判断,固然重要。但是,对当事人进行适度的慰藉,梳理其因案件而波动的情绪,缓解其精神压力和心态的紧张,同样很重要。

望闻问切四个“环节”,对于律师而言,最关键的应该是“问”,只有通过全面发问才能够为科学诊断病症奠定基础;对于当事人而言,其最关注的点则是“切”,这既是其此行的目的,更是其评判一个律师优劣的标准。

律师哪个环节通知当事人(律师要对当事人)(1)

律师哪个环节通知当事人(律师要对当事人)(2)

律师哪个环节通知当事人(律师要对当事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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