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发放标准(天津市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分配标准及各类津贴补贴)(1)

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分配标准及各类津补贴

2008年1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该指导意见提出,从2009年1月1日起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其中,指导意见对绩效工资的组成,明确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岗位津贴、农村学校教师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

2009年8月28日,天津市政府依据上述指导意见制定了《天津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实施意见》,在天津市实施统一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实施范围包括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包括小学、初中和特殊教育学校,完全中学的初中阶段,一贯制学校的小学和初中阶段的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起实施统一的绩效工资制度。

关于天津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教师绩效工资的构成

教师绩效工资制度。教师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二、基础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主要体现区县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岗位职责等因素。

1、 正高级教师与中学三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级差标准,按照1.8︰1的垂直压缩率确定;

2、 专业技术人员副高级与员级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级差标准,按照1.5︰1的垂直压缩率确定;

3、 管理人员五级职员与十级职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级差标准,按照1.5︰1的垂直压缩率确定;

4、 工勤人员技师与初级工、普工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级差标准,按照1.3︰1的垂直压缩率确定。

在基础性绩效工资中设立岗位津贴和农村学校教师津贴,农村学校教师津贴标准由区县按照学校地理位置偏远、工作条件艰苦的原则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级差标准见后面附表)

3、 奖励性绩效工资

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要设立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和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国家原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合并,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4、 保留的各类津贴补贴

规范义务教育教师津贴补贴。保留物价补贴、回民补贴、独生子女费、防暑降温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住房补贴和国家规定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我市规定的其他津贴补贴项目并入绩效工资,区县、教育部门和学校等自定的津贴补贴一律取消。

山东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发放标准(天津市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分配标准及各类津贴补贴)(2)

山东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发放标准(天津市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分配标准及各类津贴补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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