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贪小便宜吃大亏,下面这名男子就身有体会。近日,他驾驶着一辆收购回来的摩托车上路,结果被交警告知,该车套牌,结果被罚款2000元,驾驶证被记12分。
9月14日11时许,赣州交警赣县大队梅林中队民警,在赣州市赣县区城南大道开展二轮车交通违法整治,当对一辆摩托车例行检查时,该车驾驶人神色慌乱且犹犹豫豫,无法拿出驾驶证和行驶证,随即,民警对这辆悬挂着“赣BB***A"黄色车牌的摩托车,进行核查发现,该号牌登记为另一品牌的摩托车,且已经是强制注销了的车辆,与当前车辆品牌不符,涉嫌套牌,民警立即依法对该辆摩托车进行了扣留。
经查,驾驶人谢某有摩托车驾驶证,只是没有随身携带,而这辆摩托车是收废品的家人,3个月前花了300元,从别人手上以“报废车”收购回来的,谢某看到这是一款某品牌的摩托车,想着质量还好,便自己维修好了驾车上路,不知道该车为套牌车。
依法处罚
由于谢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谢某处以驾驶证记12分、罚款2000元的处罚。同时,民警明确告知谢某:鉴于该车辆无任何手续,无登记上牌的条件,该车不允许上路行驶。
车辆号牌很重要
千万不能心存侥幸
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公安部令第163号)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
(四)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十)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交警还有话说
大家一定要到正规地点购买技术标准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千万不能图便宜购置购买、使用没有合法手续的车辆。同时,如果自家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时,要严格按照报废程序进行报废处理。
来源:赣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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