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常务会议,贯彻落实财政资金使用问题总理的这番举动被认为是为了强化中央财政纪律,充分利用财政宏观调控手段,确保经济稳定增长不过,在笔者看来,这种现象的背后恰恰反映出我国经济法律制度建设中存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什么是国际软法?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什么是国际软法(为何经济领域法律被称为)

什么是国际软法

2015年6月1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常务会议,贯彻落实财政资金使用问题。总理的这番举动被认为是为了强化中央财政纪律,充分利用财政宏观调控手段,确保经济稳定增长。不过,在笔者看来,这种现象的背后恰恰反映出我国经济法律制度建设中存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

在多年前,学术界就已经开始研究我国法律体系中的“软法”现象。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总有一些法律规范在颁布实施之后,由于缺乏“制裁措施”,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很难有效地落到实处。法学界为了避免出现政治上的困扰,不断地改变“软法”的定义,试图把这一类法律规范看作是法律制度中带有普遍性的法律现象。

“软法”并非是指法律的效力疲软,也并非是指法律作用有限,“软法”是指法律规范具有指导性或者倡导性的特点。

法律规范必须具备“假定、处理、制裁”三个要素。“假定”通常是指该法律规范适用范围;“处理”通常是指法律条文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制裁”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从理论上来说,如果缺少了三个要素,那么就不具有法律规范的属性,而只能被称之为政策或者具有倡导性质的法律条文。然而,在法律体系中,由于少数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制裁”措施缺乏具体的责任主体或者处罚的力度不够,结果导致法律文件所规定的法律规范根本无法落到实处。譬如,我国《预算法》对预算的编制和预算的执行作出了明确法律规定,各级政府在执行财政预算方面负有法定的义务,但由于地方政府掌握着预算执行的解释权,地方政府在一定的权限内具有调整财政预算的权利,结果导致财政预算在执行的过程中被大打折扣。国务院常务会议之所以三番五次要求地方政府必须尽快落实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就是因为一些地方和部门在财政预算执行的过程中“雷声大雨点小”,结果导致大量的财政资金沉淀下来。

这种现象不仅仅出现在《预算法》中,在我国《城乡规划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文件中都有类似的问题。这些现象充分说明,当法律所规定的法定义务主体或者责任主体是政府的时候,由于政府既是法律的执行机构,同时又是法律规则的解释机构,因此,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很难有效贯彻落实。

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出路就在于,逐步实现法律制定、法律执行和法律监督相对分离的制度。通过赋予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权力,督促政府切实履行法律规定,严格依照《城乡规划法》和《预算法》等一系列的经济法律规范履行自己的职责。

笔者建议,修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强化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对于不切实履行预算报告和城乡规划的政府行为,应当追究政府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各级人大常委会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召开听证会、咨询会、辩论会等新的方式,充分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如果政府在执行财政预算报告和城乡规划的过程中缺乏担当,没有履行自己的承诺,那么,应当就地免职,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国各项法律制度成为“刚性的法律”。

当前,我国各级政府在提高执政效能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如果不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能,那么,执法不严现象还会普遍存在。

国务院应当尽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我国经济法律制度体系,改变过去那种由政府执法、政府解释、政府监督的立法思路,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作用,让国家的各项经济法律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少数学者认为,“软法”的存在,为政府开展行政指导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笔者也认为,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充分说明,政府在强化行政指导的过程中,应当具有“刚性”的法律依据。换句话说,政府在处理经济问题的时候,必须把行政指导和行政监督区分开来。对于那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必须雷厉风行,令行禁止。决不允许地方政府各自为政,也决不允许一些地方政府官员阳奉阴违。

强化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能,有利于行政机关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充分发挥法律规范的作用,中国的法律不能“中看不中用”。今后在立法的过程中,不仅要为法律安上“钢牙利齿”,而且要明确责任主体和执法主体,由各级人大常委会作为执法主体,督促地方政府严格依法办事。在法律的执行方面不应该有“软性法律”的存在,执法也不应该充满弹性,在督促政府切实履行财政预算报告承诺和城乡规划方面,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只要人大通过财政预算报告和城乡规划方案,那么,各级政府必须执行。如果地方政府官员提出各种借口,拖延执行财政预算和城乡规划方案,那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依法行使自己的任免权,绝对不能允许政府官员我行我素。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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