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三权分立的支持者真是多到吓人。一厢情愿相信越南实行了三权分立,说再多辟谣也没用。
发了这么条微头条,评论区是:
又发了条微头条:我转引越南学者的文章,强调越南没有实行三权分立,而是三权分工。结果评论区都是夸赞越南三权分立搞得好。
评论区是:
有一个解读挺有意思:
来看一看越南到底如何看看待三权。
越南国会主席王廷惠撰文说:
建设和完善法律来满足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完善的要求。围绕建设廉洁强大的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精简、高效、为人民服务和推动国家发展的政治体系组织机构,实行“司法改革,加强法制,确保社会规矩”等目标,法律体系的完善需要“在各项法治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国家机关在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中的作用、地位、职能、任务和权限,确保国家权力是统一的,得到明确分工、紧密协调,加强对国家权力的控制。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建立服务人民、民主、法治、专业、现代、廉洁强大的国家行政制度,确保公开透明、统一、顺畅、高效管理。切实履行国家职能,正确处理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关系。
从王廷惠的文章中可以看出来,国家权力整体上是统一的,又划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权力,需要分工配合。
王廷惠表达的意思是,越南不是三权分立,而是三权分工(配合)。
越共中央理论报刊《共产主义》杂志较早前一篇文章也指出:
我们没有生搬硬套地照抄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模式,因为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文化特点并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但对于其中的控制权力问题,确实需要认真研究以继承其中“合理的核心”。除了上述三个分支之间科学的分工、协调和控制之外,还有同一分支内部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分工和控制,特别是行政和司法方面。
很明显,越共强调其立法、司法、行政的划分,不是三权分立,而是三权分工,既统一又配合,最重要的是行政与司法的配合。
已故越南国家主席陈大光教授曾刊文说,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运作方式逐步得以创新,运作效率不断提高。国家权力是统一的,确保国家权力的分工、协调和管控等原则得以更明确规定,开展落实也日见成效。人民的民主权利的实施体制逐步得以确立和具体化。
很明显,越共关于权力的整体要求就是既统一又分工,目前是划分为立法、司法、行政三个,以后随着实践的发展,多划分几个,少划分几个都是可能的。
划分了几个权力,不是关键,关键是权力之间要相互配合,做好分工。
最后看看越共中央组织部陈厚成的文章。
他表示,实践表明,明确划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是发挥国家作用的重要方式,同时也是监控国家权力的行使的依据。我们吸收了世界上各种国家制度的组织技术中先进一面,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等国家权力的三个分支之间保持“分工”与“协调”,以组织国家机构、控制国家权力、斗争反腐倡廉,在不同版本的宪法,特别是1946年版《宪法》、1992年版《宪法》(2001年修改补充案)和2013年版《宪法》中得到充分体现。
然而,近段时间,仍有部分个人利用《宪法》关于国家权力在各级的分工、配合与控制机制的规定细化缓慢状况,利用部分干部、党员腐败以及国家架构中一些部门运作低效等状况来否认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运作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并鼓吹、夸大和理想化“三权分立”学说,视之为国家权力控制和腐败防控的“万能药方”。可以肯定的是,这是错误的、极端的、政治投机主义的论调。
“三权分立”学说被美国、英国、法国和部分西方国家在其国家机构的设置上所采用,虽然也带来了应得到研究和借鉴的若干积极的方面,但不应为此而 并视之为“民主和法治”的万能钥匙。
与资本主义国家不同,越南按照统一权力、不分立,但确保各国家机关之间在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中的分工、协调和控制的原则去设置国家权力。各国家机关之间在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中的分工、协调和控制的本质是:明确划分每种国家机关的职能任务,因此各国家机关的运作效力和效率得体提升,避免各机关在行使三权及其具体职能任务过程中的重复混淆和矛盾,保证整个国家组织机构在行使统一的国家权力过程中的步调一致。
国家权力是统一的,各国家机关在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中相互分工、协调与控制这一原则的内容首先表现在于,国家权力始终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最崇高,也是唯一的主体。
结果这篇文章的评论区是:
诸君啊,咱们看清楚再评可以么?偶尔有两位发现不对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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