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段时间,一位之前认识的C老板被稽查了,这家企业规模是比较大的,罚款也罚得比较重。
接到罚款通知的时候,C老板整个人愁眉苦脸,于是来问这事有没有办法处理,或者能不能多少减轻些处罚。
给C老板仔细看了看,然后发现有一部分确实有问题,这部分罚款得认。其中还有一条其实是冤枉的,不该罚。但是呢还有相当几条,处于可罚可不罚的情况,罚也有依据,但不罚也有案例支持的状况。
C老板很震惊,表示还能有这种操作,这还能商量的?!!
我也表示很震惊,你连这个都不知道?
相信大家经营企业时,很多时候会遇到类似的情况,有时觉得冤枉,有时会觉得罚得重了些,被稽查了该怎么应对呢?
今天这篇我们就来聊聊这个问题。
一、税务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没跟税局打过交道的朋友,是体会不到这5个字的含义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
自由裁量权,即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并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力。
这是什么意思呢?也就是说在有限范围内,税务局是能够自由裁量的,决定处不处罚,处罚的比例。
那为什么会有这么个奇怪的东西呢?
其实很好理解,于理,情况不一样不能按照一个标准罚,轻微的不规范和知法犯法是不一样的。
于情,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授予的“人治”,罚不罚、轻罚重罚可由税务人员在实务中做出行政决定,积极配合和坚决抗税自然也不一样。
我曾经也不理解,后来陆续接触到一些案例,才明白“人治”的好处。
记得是前几年,某2012年成立的公司,通过自查发现成立当年第三季度所得税未申报。该公司5月20号去办税服务大厅补报并告知税管员,被税管员通知要缴纳罚款一万。
好在该公司从成立到现在仅此一条逾期,纳税信用等级一直都是A级,在Carl的建议下该公司与税管员进行了一些沟通,经过后续的沟通,最后争取到了从轻判罚。
税务机关可以适度调整罚款倍数,这里可能会有灰色区域,但具体倍数是可以商量的也未必是非常坏的事情。
我们假设税局没有自由裁量权,金税N期一个系统判定你罚不罚和罚多少,届时如果被冤枉了那就只能走司法途径,但司法途径是要消耗时间、精力,是有成本的,到时候没准官司赢了但公司已经撑不住了。
现在税局有自由裁量权,那么企业只要找对人,配合税务机关调查,就有机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尽量减免处罚。
总的来说,当税局有了自由裁量权这张牌,过度乱搞的重罚加罚,轻微和相对小的企业可以适度减免处罚,这将更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经商环境,更有利于企业发展。
干说可能有点难理解,其实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也不断接触到过自由裁量权。
比如2021年8月郑爽案以来,陆续出现了多起涉及明星或主播的热点税务案件,这里Carl做了一个汇总表,大家来更直观的感受下自由裁量权:
注意看罚款倍数,怎么有的是0.5倍、0.6倍,有的却是1倍、4倍?
这里补充说明一下,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5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就是说,0.5倍-5倍之间的罚款倍数,税局是有自由裁量权的,配合部分就罚得少,拒不配合的部分就进行重罚。
具体到各省,还会有其地方的裁量基准,比如浙江省是这样的:
我们再看一遍薇娅(黄薇)的通报公告:
这就是0.6倍和4倍,不同罚款倍数的由来和依据。
从浙江省裁量基准的严重(违法程度)一栏看,依旧有0.6倍-5倍的跨度区间。
理解了吧,这就是税局的自由裁量权。
再来看一个例子:
某公司在某市宜阳大道36号开发××项目,2012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内共纳税(费)30277271.71元,在今年某市稽查局对该公司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该公司有少缴税款现象,拟对少缴税款处以0.8倍的罚款,
经过调解,鉴于该公司纳税申报情况一贯较好,且为市重点企业,纳税诚信企业,公益事业类亏损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规定,追缴该公司少缴的税款,对少缴税款处以0.5倍的罚款。
在调解员的沟通协调下,最终稽查局从拟0.8倍到作出0.5倍处罚决定,该公司也接受了该处罚决定。双方达成了和解。
税局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企业只要找对人,需要配合时配合税务机关调查,就有机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尽量减少或免于处罚。
二、如何跟税务部门打交道税务部门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不意味着税局拿捏着企业的“生杀大权”。
很多财务人员有一个倾向,就是一听说税务局要来,马上紧张兮兮的。其实也用不着害怕,在税务稽查这个问题上,态度上积极主动,税务局的要求提供的资料文件也积极配合,提出的疑问能够对答如流。
平时该合规控制的,比如发票、库存等,日常就规范起来,税局来稽查的时候从容应对即可,身正不怕影子斜。
与税局打交道,这里给出三点建议:
1.尽早处理部分案件可能会涉及到罚款问题,而罚款则会涉及滞纳金,滞纳金通常是万分之五按日加收,一般稽查案件从立案、检查到审理结束,都需要一段时间,如果罚款本金也较高,时间越长滞纳金的负担也会越重。
最早能到什么时间点呢?
那就是判罚行为发生前,主动预缴税款。
当预缴稽查税款后,滞纳金的截止日期为预缴税款之日,滞纳金的计算时间缩短,可以为纳税人减少一部分滞纳金损失。即使最终查补税款超过预缴税款,也只对差额部分加收滞纳金。
在案件立案检查以后,就可以开始主动通过稽查查补税款模块预缴查补税款。 越早处理,滞纳金的负担就会越轻。
除了减轻滞纳金负担之外,纳税人主动预缴查补税款,还有可能影响罚款的幅度。
税务机关对税款和滞纳金没有自由裁量权,对罚款却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纳税人在《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作出之前,主动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滞纳金,以消除或者减轻逃税行为对国家税收造成的损失,可以认定为符合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预缴查补税款表达了被查方积极配合检查的态度,税务机关在决定行政处罚幅度时,一般都会尽量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里,可能有纳税人会担心,预缴查补税款会不会让税务机关认为自己已完全认可全部的违法事实,会不会形成对违法事实的一种自认?
不会的。
预缴查补税款只是缴纳税款的行为,并不构成纳税人对自己违法行为的一种自认,预缴查补税款不会影响案件的最终定性。
预缴查补税款还能减少滞纳金的消耗,还可能影响罚款的幅度。
因此,面对稽查时,可以考虑尽早预缴查补税款。
2.如果对税务机关的处罚有意见,你要有依据和案例你必须找出其他的税务机关处理类似案件时给出过的相反的处理结果,或者曾经打过官司的法院给出过的相反判决也行,有了类似依据,这样才对税务机关有说服力。
你找税局办的这个事,必须得有其他不同的处理方案,比如别的税务机关曾经处理过的,你不能说板上钉钉或者从来没有的事,赤裸裸的犯事就别开口了,放谁都不会开这个先例。
而如果你找好了先例参考,那就不一样了。办事的人会认为,别的税局可以这么处理,那我们也可以,这样不用我们担责任心理压力就减轻了。你要商量裁量程度也更容易成功。
找相关案例时,可以到各税务局官网、S屋网以及裁判文书网等进行搜索查询。
3.掌握跟税务人员的沟通技巧沟通是一门艺术,更何况是求人办事呢。
首先要找对人,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比较大,如果找错了人走野路子处理问题,别说减免说不定就要罪加一等了。找对人给出专业的建议以及指路,要得到一个较好的沟通效果就会事半功倍。
再就是态度要端正,税务人员其实也很辛苦,一个专管员有时管几十上百家企业,绝大多数税务局同志是很认真负责的。他们代表国家行使国家税收管理的权力,纳税人当然有义务配合他们的工作。
平常的联系也很重要,有些规则或处理是时常变动的,所以保持良好的联系很有必要,不要一有事情才想起来找税务局,有空的时候可以到税务局走走,多一些联络,大家熟悉一些,办起事情来效率就很高了。
还有一点,积极配合调查,该给的资料给,该补的尽早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保持沟通,端正态度,再加上良好的关系,没问题自然相安无事,有小问题也往往更容易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尽量减免处罚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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