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10月27日讯(通讯员 孙超 记者 张可)近日,南京一家健身中心的员工小冯向江北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反映其今年9月份的工资被拖欠,寻求执法队员的帮助。
据了解,小冯在该健身中心上班,由于受到疫情影响,9月中旬健身中心进行了转让。然而,之前的老板和现任老板都不愿意承担他的工资。执法队员随后联系上健身中心的现任老板李某,李某表示自己是9月下旬接手健身中心,接手后小冯上了7天的班,自已不应该支付全部的工资,小冯的工资应当由上任老板支付。执法队员查看了公司营业执照和转让协议,营业执照变更了法人,其他均未变更,转让协议也没有涉及员工工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执法队员指出不得以公司转让为由拖欠员工工资。在执法队员的耐心宣传教育之下之下,李某表示愿意联系前任老板,共同处理好小冯的被拖欠的工资。收到拖欠的3200元工资后,小冯致电执法队员表示感谢。
校对 王菲
来源:紫牛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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