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约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北宋神宗时期,熙宁九年,吕氏四贤之一的吕大钧为了抵御西夏和辽国“打草谷”的袭扰,以“守望相助”为基础,首创“吕氏乡约”, 要求乡间村民“德业相励,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
然而,这一举动带来的影响远超其首创者的初衷,尤其是在明清两代,这一乡约制度开始成长为一种士绅乡民共同遵循的道德制度,甚至可以说这一制度最终为现代乡村自治奠定了传统基础。
今天,我们就以山西地区的乡约演进,来探索和了解我国乡约制度的运行机制。
一、山西乡约在明代的发展
明朝时期,山西一共被划为太原府、平阳府、份州府、猫安府、大同府,以及泽州、泌州、辽州。而这其中,太原府、平阳府和泽州三地,是山西乡约推行最为顺利之地。比如南雄山乡东火村的仇氏家族举行的乡约,就是当地乡约制度推行的典型范例:仇氏乡约以“居家有家范,居乡有乡约,修身齐家以化乎乡人”,这样的乡约自建立之后就不仅仅是一个口号,仇氏子弟以此为约定,为乡里修建各式义学、义冢、义仓,这样的义举,有着强烈的同化意味,义学、义冢、义仓均为仇氏子弟免费提供,但这种提供仍然有条件存在:享受义学、义仓的前提是这些乡邻也要加入乡约。
这也是山西一地乡约最普遍的特征,只有盟约者可享受相关福利和待遇。而这种有别于后世福利制度的乡约,也因此在当地迅速推广,仅仅一年的时间不到,这些入约者就从原先的两百六十户,增加至三百多户。
而这种制度还同样存在着极大的感染性,同样以仇氏乡约为例,当地一位吕姓官员感于乡约“教化乡人”之用,盛赞其“然后知皇祖之训近民而乡约之美,乃至于此”,并在调任解州一地之后,将仇氏乡约在解州一地推行开来。
与仇氏乡约最初的设立不同,由于吕栴本人的官员身份,他不愿意与民争利同时也不愿因因此被误认为与民争权,于是在创办乡约之时,当地官府仅仅是起到号召和督管作用,“选良民善众百余人入约”。而真正使得乡约得以推广的,仍然是这些当地的乡绅。
与仇氏乡约传播类似的是,这位官员的子弟门生同样将这一乡约开始在山西运城等地施行,这种一传二,二传四的发展方式,在明代乡约大兴的背景下,成为了一种广泛而普遍的现象。
二、乡约发展的时代背景
乡约在明代的发展,与当时的时代背景有关,对于一个朝代来说,最严重的的政治问题并非官员贪腐,也非皇权更迭,而是蕴育于底层的土地矛盾。在明代,由于士人地位的提高,土地兼并问题在明朝中叶就有着糜烂之势。
尤其是优待士大夫的免税政策,更是让这样的问题几乎到了无法再制止不力的地步。事实上,在明仁宗朝,就有官员上书言说此时“富家占地万亩不纳一粒米而莫能究诘,贫弱不取寸草岁输重课而无所控诉”,然而,由于涉及到官员这一阶级的集体利益,在这些奏折上达天听的时候,这些矛盾往往被转移到其余各处。
“逃亡特甚,有经行数千里绝无人烟”、“赈抚流亡百六十二万人”,这些逃民的出现,即反映了当时底层民众所面临的凄惨故事,同时也在另一方面论证了一个问题,那就是乡约制度的兴起,正是为了应对越来越严重的乡村局势。
这在许多记载中可以看到实证:《蓝田吕氏乡约》在潮州施行,而后《明史》记载中有言“里居倡行乡约,相率无敢犯”,这里“无敢犯”者,正是蓝田一地周围环顾着的饥民和盗贼。从这一点上来看,乡约制度其实在明朝仍然在承担着宋代边民自保的任务。
三、乡约发展过程背后的里甲制的衰落
为何明代中期,乡约会在明朝山西一地乃至全国以“病毒蔓延”的方式进行传播呢?这其实和当时明朝所推行的里甲制度有关。
里甲制度,是明代初年所推行的一种乡村管理方式。这种管理方式,在一开始曾经为乡村地区的稳定提供了基本的保障,然而,在明代中叶,随着社会人口数量的爆炸式增加,人们不得不迁徙至他处求得生存,迁移率的提升,使得原有体制不得不分崩离析。粮长、里长之类的职役性地方精英逐渐失去了自己的权威,相比之下,以在野士绅为主要力量的新阶级开始了地位的提升。这些人,虽然没有职役的驱使,却在事实上获取了当地公共职责的管理权力。这正是里甲制度衰落所带来的必然结果。
在这一阶段,乡约这种依靠软契约推行而非国家机器强制推广的乡村管理制度展现了它强大的生命力和向心力。这些获得管理权力的士绅,可能大多数并没有因为科举制度而获得官职,但是他们在研习四书五经的过程中,仍然为这些经史子集所教化,以儒家传统道德为思想基础,这种乡约开始成为他们所行所为的道德驱动力。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在明朝中叶,以孔子为祭祀的活动开始大兴,这从山西当地的碑文记录可以看出端倪:“抑余闻之:里社者,坛而祀土谷者也。今诸里皆为庙,其神多不同。吾里至以孔子主之,果何说也?夫百一十户为里,里长春秋率钱为社。社之时,锄强扶弱有誓,其不若者,摒不得与,实与乡约相表。”
其实,从前文中山西仇氏兄弟提出的“居家有家范,居乡有乡约,修身齐家以化乎乡人”可以看出,这些乡约,大多情况下并非某位大儒皓首穷经所得之人生至理,也非某种必须封为圭臬的说辞,而只是仇氏兄弟“躬行礼义”的思想结晶,正因如此,这种以非官方形式推广开来的乡约,才能从一乡至一县,一县至一州,成为山西当地最为独特的乡约典范。
四、结语
宋代大儒吕大钧所创乡约制度,其本质是一种以血缘和地缘关系来约定个体行为的道德规则,在一开始它最主要的目的是结成乡民互保之约。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它开始被赋予了更为重要和深刻的内容,尤其是在明代中叶,在里甲制度逐步瓦解的 大环境下,为了维护基本的道德秩序,乡绅开始成为新秩序的守护和制定之人,而基于此种原因的种种乡约,同样可以看做是当时的人们为了自己乃至他人生活的安定所进行的一种伟大尝试。
参考文献:
《公共意识与中国文化》
《中国保甲实验新编》
《我国最早的乡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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