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派记者 董柳 通讯员 田绘 李佳

志玲姐姐竟然亲自到网站上卖面膜?志玲姐姐发现后,把广州一家公司给告了!

记者今天(2月21日)从广州互联网法院了解到,广州互联网法院就原告林志玲诉被告广州颜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颜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林志玲获赔5.7万元。

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从判决,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近日,被告颜某公司主动联系广州互联网法院,表示愿意立即履行判决内容!

林志玲代言侵权(亲自到网站上卖面膜)(1)

图/广州颜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网站主页

颜某公司为宣传推广一款“林志玲志玲”品牌化妆及护肤产品,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林志玲:女人心态越好,命运才会越来越好!》《点亮护肤品的八大“黄金定律”》《你造吗?你的面膜可能白敷了!》等13篇图文,当中使用了林志玲的姓名、肖像。

同时,颜某公司以“林志玲”的拼音注册网站,并在该网站上以林志玲为第一人称的方式进行姓名、知名度、生活方式等的介绍并将之与颜某公司及“林志玲志玲”品牌产品宣传相关联。

林志玲认为,颜某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姓名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遂提起该案诉讼,并提出要求颜某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等诉请。

颜某公司辩称,不同意林志玲的诉讼请求。该公司已将微信公众号中涉及林志玲的文章删除,并将网站中有关“林志玲志玲”品牌的产品全部下架,没有再销售该款产品。

其次,颜某公司微信公众号的粉丝不足10人,关注度极低,且涉及每篇微信图文的阅读总量均不超过10人,不足以给林志玲造成损害。

最后,国家商标局已经受理了“林志玲志玲”的商标注册申请,颜某公司销售“林志玲志玲”品牌产品是合法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颜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林志玲的姓名权、肖像权。本案中,虽然林志玲未能提交直接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情况,但仍可根据颜某公司的侵权情节和影响酌情支持其经济赔偿请求。

法院结合林志玲的知名度以及颜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及网站实施的具体侵权行为、发布的侵权图文数量、阅读量,综合考量其过错程度、侵权方式、造成影响等因素,酌定颜某公司向林志玲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该数额是在参考同类案件的判赔标准的基础上,根据该案具体案情依法确定的,既保持了裁判尺度的统一,又体现了广州互联网法院严肃对待网络人格权纠纷案件,充分保障人格权在网络空间的保护、积极促进网络言行规范化的态度。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颜某公司向林志玲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颜某公司向林志玲支付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开支7000元。颜某公司向林志玲出具致歉声明,并在微信公众号上连续30日发布内容相同的致歉声明。驳回林志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 | 羊城派

责编 | 卢永城 实习生 王桂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