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讯(记者 刘浏)为非法牟利,没有任何行政许可就四处购买原料和生产设备,组织工人将工业盐与食用盐掺兑混合,分装成每袋400克的精制盐。结果,尚未进入市场销售就被相关部门现场查获。

经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19年8月4日,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一起参与生产假盐的张某父亲张某某,同时也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用假盐处罚标准(父子俩往几十吨食用盐里兑了些)(1)

现年43岁的张某,在淮安某乡镇开办一家化工企业,长年从事融雪剂、工业盐、元明粉等产品的生产经营。2017年,国家实施盐业专卖制度改革,放开食盐市场后,精明的张某看到了背后的商机,想着如果自己生产食用盐进行销售,利润一定非常可观。2017年11月,张某在未取得盐业主管机构许可的情况下,分别从山东及淮安本地分别购进精制盐和工业盐,又从网上订购了两台食盐自动灌装机、缝包机等生产设备,联系他人印制假冒的“鲁晶”牌食用盐及“百仙”牌食用盐的包装袋、编织袋,准备用工业盐掺兑精制盐,准备开始生产每袋400克、用来食用的小包装精制盐。

随后,张某安排其父亲、年逾70的张某某,组织以前跟随张某从事融雪剂生产的工人,在位于某乡镇的一个化工厂内,按照1:1的比例,将工业盐和精制盐混合掺兑,包装生产小包装的食用盐。

2018年1月,就在张某某现场组织工人掺兑、灌装过程中,被盐务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清点,现场查获50公斤每袋的大包装精制盐35.75吨、50公斤每袋的大包装工业盐29.75吨,已经灌装但尚未销售的假冒的小包装“鲁晶”牌食盐10.66吨、假冒的“百仙”牌食盐4.6吨,总计已超过80余吨。现场还查获用于灌装机器2台、手持缝包机1台、称重地秤1台和各种包装袋若干。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盐业产品质量检验站抽样检验检测,现场查扣的“鲁晶”牌400g/袋精制盐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百仙”牌400g/袋精制盐检验结论为合格。

用假盐处罚标准(父子俩往几十吨食用盐里兑了些)(2)

案发后,嫌疑人张某于2018年1月2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其父亲张某某于案发当天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二人均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公安机关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将张某父子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中,淮阴区检察院根据2002年9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以非碘盐充当碘盐或者以工业盐等非食盐充当食盐进行非法经营,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淮阴区检察院依法对张某父子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经两次庭审,2019年8月4日,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对张某父子作出上述判决。

办案检察官介绍,工业盐和食用盐外观极为相近,老百姓凭肉眼很难加以区分。但二者却有很大差别,工业盐多作为化工原料,含有大量对身体有害的成分。如果作为食用盐加以食用,轻者会引起肠道不适、腹痛腹泻;重者则会出现四肢麻木甚至会引发中毒、危及生命,尤其是对孕妇、婴幼儿危害更加严重。

检察官提醒,除了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大盐业生产、流通和销售环节全方位监控力度外,广大消费者也要注意,日常生活中购买食用盐,一定要选择正规超市、商店。如果发现有非法生产、经营和销售假盐的,要及时向市场监督、盐务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以便第一时间从严打击,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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