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度,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重大危险源未建档怎么处罚?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重大危险源未建档怎么处罚(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度一)

重大危险源未建档怎么处罚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规范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管理,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我司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以及对安全部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内部工作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是指:对安全部报送的《重大危险源申报表》(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和附件、资料(如安全检验、检测报告和安全评估、评价报告等)依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核查、登记、备案和建档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安全部在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中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建立工作领导机构和技术指导机构,健全落实工作责任制,指定专门工作部门,落实专人负责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

(二)组织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干部和管理人员参加专门业务培训;督促、组织、指导安全部的重大危险源管理人员参加专项业务培训;

(三)核实、登记、管理重大危险源数据资料,督促、指导安全部建立重大危险源登记和信息档案;

(四)督促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部开展安全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安全评价),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实施分级管理;

(五)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机关报送重大危险源的有关数据资料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它责任。

第三章 登记建档

第五条 安全部收到安全部提交的《重大危险源申报表》等登记备案资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不属于重大危险源的,要及时告知安全部。

(二)对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或可以当场补正资料的,要求安全部当场更正或补正。

(三)资料不齐或不符合登记备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安全部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四)受理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后,应指定专人对有关表格、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并建立档案索引,将有关表格、资料存入专门的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妥善保管。

(五)对登记备案资料有疑义的,应督促安全部委托有关资质的检验、检测、评价等机构进行评审、核查或论证,确保登记备案资料如实反映重大危险源现状。必要时,应组织专家、技术人员对有关资料进行核查、论证和组织现场核查。对核查中发现不能反映重大危险源真实情况的,应立即通知安全部补充有关资料。

第六条 安全部应将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当地安全部备案。

对经审核不符合安全评估要求的,将评估报告退回安全部,并要求限期修改完善后重新报送县(区)安全部备案。

第七条

对安全部报告核销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部应当参照本工作制度第五条的要求,办理重大危险源核销。

第八条

安全部应健全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度。

第九条

实行重大危险源分级报告制度。安全部根据界定的重大危险源等级(即一、二、三、四级重大危险源),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上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安全部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重大危险源,应督促安全部依法进行登记建档,并按要求规范管理。

第十一条

安全部应加强对安全部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重点督促指导安全部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安全部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制度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资金投入;

(二)安排专人从事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负责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的人员应参加过专门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培训,并具备相应的工作技能;

(三)建立本安全部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和基础档案,登记建档资料要反映重大危险源的真实情况,档案资料管理规范;

(四)按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或安全评价,及时将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安全评价)的结果资料登记在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中;

(五)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储量、防护措施和周边环境、生产场所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要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及时上报;

(六)对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要及时将有关资料上报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及时报告核销;

(七)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危害后果告知牌;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抄送上级主管部门;

(八)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将安全评估报告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九)每年三月底前,将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和有关资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安全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未按规定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的安全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总结与检查

第十三条

安全部应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同时要将本地区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情况列入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

安全部可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对安全部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情况进行组织督查或工作指导。必要时,可将各安全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推进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的落实。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安全部要善于利用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发挥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资料在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基础作用,督促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部做好安全管理的工作,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安全部可根据安全部实际,制定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和登记建档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中的工作时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18年8月8日起试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本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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