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法律宣传(一文带你读懂优化营商环境)(1)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出台后楹庭律师也办理了一些类似的案件,主要跟大家讲一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31条的相关规定。其中提到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根据全民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的相关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遵循行政法的基本的要求,合法行政作出了一些要求,利益保护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是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的原则。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政企纠纷案件以及行政诉讼的案件过程当中,是大量运用和存在的一个基本原则。简单分析下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一些概念,以及在法律的规定当中,在实践时的用法或者规定。

1、《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相关规定

首先看一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实践的过程运用当中也是比较常见的。该条例是自2020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行政法规。我们先看一下第三十条的规定:

第三十条  国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条例》第三十条是强调了国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持续推进政务建设、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加强政务诚信的建设,行政机关要讲究诚实信用,才能更好的依法行政。在招商引资过程当中,更能获得企业的信赖,获得更多的投资。

在《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第三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招商引资作出的相关承诺,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民营企业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建立诚信,遵守承诺。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地方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在招商引资过程当中遵循作出政策的承诺以及签订的各类合同。在实践中比较多的比如说政策的承诺,一般会以会议纪要或者是一些告知书、通知书或者是以其他的一些行政的公函等等来往文件的承诺,或者是各种的优惠,比如说土地出让价的优惠、税收的优惠等等以及其他方面的一些承诺,都叫行政机关的承诺。那么,还有签订的各类的合同,包括招商引资合同、土地出让合同等等一些协议合同之类的,与行政机关签订之后,不得因行政区划调整、领导换届、相关人员责任的更替等违约。

2、因依法调整行政协议,需给予补偿

在实践过程当中会有的地方会因为行政区划的调整或合并出现纠纷,这是我们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发生与有的机构的并或分立等等有关,那么这也是比较复杂的问题,有些案件在起诉期内就要确定该机构是否发生了变更,调查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如果案件时间比较长的,那么机构的变更调查很复杂的问题。

我们律师曾经办理过河北某地的类似案件,企业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了某项协议,签完协议之后,因为管理委员会进行了多次的变更,变更到现在的开发区,那么开发区又成立一个新区,关系比较复杂。经过多年的变更,在起诉的时候,可能就要找到确定的被告。

当然,行政机关在与企业签订协议或合同,签订之后就不能因为机构的变更而不履行之前的约定。现在机构变更了,法律规定机构的变更之后,本应该拥有的权利和该履行合同的义务,将由新设定的机构来承担,所以不能以机构调整出现违约的现象。

还有的是行政部门的换届,某部门负责人签订合同,下一届领导不承认,俗话说的“新官不认旧账”,这种情况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对于这类签订合同之后或者因为领导签订合同,下一届就不认可的情况,因为行政机关不管上一届还是下一届领导换届,最终是由行政机关来承担,所以说领导换届不能成为违约的理由。

那么包括负责人签订该合同的时候,当时是因为有一个负责人签的,但是因为时间比较久,负责人调离岗位或者是调到其他部门,这样导致了负责人就进行了变更。这种情况下也不能以负责人变更为理由拖延履行或者是不去履行之前签订的协议,所以,条例作出了明确的违约规定。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这种现象作出了一个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在现实过程当中,可能确实又必须要进行规划调整,比如说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而改变之前承诺的合同约定的,如果说是不得已,比如要修路而对协议进行变更,比如进行旧城改造,或者是必不可少的这种公共利益的需要,比如说交通、道路、教育、科技、国防、水利等事项,只要是国家公共利益这种需要,当时的一些承诺不能得到兑现,包括合同的约定都要改变的这种情况,也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来进行。

应当由谁来履行要有法定的权限,法定的职权规定的,比如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后,要收回土地,当然是有法定的机关来进行收回。如果说在这个过程当中出现其他的情形,那么由规划部门还是由自然资源部门、由主管部门等有法定的权限的部门按照法定的程序来收回或者进行相关的一些措施。

那么是如何依法进行的呢?依法对市场主体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这种情况下对市场主体的一些更改要进行补偿,比如说在招商引资过程当中或者是因为道路的建设需要拆除厂房,这时候就要对企业的相关损失依法给予补偿。

国家现在在大力的倡导要优化营商环境,在进行招商引资过程中,包括相关部门以及各个地方的高级法院也发布了大量的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的指导案例,都是表达了要加强诚信建设,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倡导诚信践诺原则。

在《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出台之前,有关部门也出台了大量的关于发展支持民营企业改革的意见,其中也多次提到要建立诚信履约机制。指出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招商引资以及与社会资本合作活动过程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如果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3、《行政许可法》中的信赖利益保护

在之前就已经出台过相关的一些政策文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实施体现了行政法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对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的信赖利益要予以保护。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概念是什么?

法律上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指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当然也就是体现了行政法上行政机关确定或者变更、撤销等等这些行为,如果是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的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变更行政决定,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如果要变更和撤回的,也不是随便的变更或者撤回,也是按照法定的程序、法定的权限进行。

有一些具体的一些事项的,有一定的法定权限和程序,并且这里重要的是对因此受到财产损失的,如果因变更甚至撤销,比如说行政机关发布了一个通知,突然出了现一个因其他的需要而征收,那么是不允许的。企业前期投入了一些资产或一些投入,或者进行了装修投入,因征收无法经营的,可能都要面临着损失的问题。那么对于这些损失,行政机关要给予补偿,这就是信赖,是基于行政机关的信赖。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之后,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或者重视,企业作出了一些投入,随着行政机关其他的原因,如果导致了前期的投入受到损失的这种情况,要进行补偿,这就是信赖利益保护的价值。

信赖利益的价值是什么?也就是说国家机关的权威性和民主性,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所信赖而根据其指引的行为,对此相关的一种信赖。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行政法的规定当中,有没有具体的体现呢?那么,我们来看下《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该条规定也体现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一些规定,《行政许可法》中有很多相关的规定,其中第八条指出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应当行政机关按照行政许可进行履行相关的义务,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修改或废止。

在行政许可过程当中我们会出现履行的一段时间之后,政策法律法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比如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如果说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比如特许经营过程当中,发生了变化的情况下不得以,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变更法律规定的行政许可,但是如果确实因为公共利益或其他客观情况的需要,不是行政机关故意为之的这种情况下,要给予补偿。这里的提到的是补偿,因为在实践过程当中,你会发现行政机关是没有过错的,这个不叫过错,这是正常的行政过程当中的变化调整,这种情况如果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在我们行政法上有个两个概念,一个是补偿,一个是赔偿。补偿是行政机关合法的行为造成了投资者的损失,可以提起相应的补偿程序。如果是行政机关违法行为造成了投资者的损失,那么这时候提起的是赔偿程序。

这里提到的是赔偿,其实都体现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相关不赔偿的情形,比如说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请求或者依职权可以撤销,因为撤销行政许可,比如说行政机关本身的原因或者是超越职权的,这是行政机关的原因,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给予赔偿。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这时候可以提起赔偿。当然在实践处理过程当中,往往会提起确认违法的同时,可以提行政赔偿程序,也可以在确认违法之后,立即进行行政赔偿程序。那么也就是说,如果是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也可以要求赔偿。不论是赔偿还是补偿,都体现了信赖利益的这种保护原则。

4、《城乡规划法》中的信赖利益保护

《城乡规划法》中的一些规定也体现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我们看一下第五十条的规定,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规划许可发放后,建设投资者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以开工建设,但是在建设的过程当中,需要开发房地产,开发建成后,楼房已经建好了,准备预售或者已经准备出售了,遇上高铁要从该小区穿过,这时候因为这个地方要修改或者说是还没建,那么已经发放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造完之后不能再许可了。不能再建了,因为这个地方要规划建小区,但是规划调整,这地方要修高铁或者是修道路,这时候要依法给予投资者补偿。

因为城市规划的修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这里是补偿,不是赔偿。像这种情况,不是行政机关的违法造成的,是规划的调整,是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特殊的情况,这时候有损失的就是补偿。那么经依法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平面图,这里已经提到修建详细规划或者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也是不能随意修改,如果作出规划平面图,确定之后也不能随便修改。

如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实需要修改,要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如果修改也有要按照法定的权限,由法定的行政机关经过法定的程序,更多的就是告知利害关系人,告知行政相对人,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依法行政,按照程序合法要求,给予补偿。

《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如果城乡规划部门有违规的行为,法律规定上级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撤销,或者直接撤销其作出的行政许可。如果是因行政部门违法行为导致行政许可撤销的,应该给予行政相对人赔偿。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履行的过程当中,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分为两种:一种是合法行为造成的,另一种是违法行为的,无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对于投资者或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要给予补偿,违法行为造成的要给予赔偿。

那么,其实还有很多比如《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还有一些其他行政的法律规定当中,都体现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实践过程当中是非常的普遍,应当是运用也是非常的广泛,包括2020年开始实施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都有体现。

5、政商纠纷案件中的信赖利益保护

楹庭律师做了大量的政企纠纷的案件,政商纠纷的案件,在企业投资的过程当中,出现了很多的纠纷,其中很多涉及到信赖利益保护的原则。前段时间律师办理过江西某企业的案例,投资者通过招商引资取得了一块土地,取得了土地之后进行建设,为了加快建设进度,因各种原因,相关手续没有办下来,但是房子已经建好了,在建设的过程当中有多种原因,还有行政机关的原因,还有本身的一些法律意识的一些欠缺导致操作过程当中出现一些问题。

在案件过程当中,其实手续都没有办好,有一部分的原因是因为基于行政机关的信任,可以先去建设,但是在办理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导致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后来遇到企业拆迁或者规划调整,就出现了问题。

比如说,某地要开运动会,要建一些大量建筑物,建好之后,要拆的时候,可能说没有手续,没有合法手续就要进行拆除,没有手续是违法建设。项目建设的时候,承诺是先建设后办手续,后来没有办手续,就被称为违建,其实这种就属于行政机关违反信赖利益的,应当要采取和适当的措施,该赔偿的赔偿,该补偿的要进行补偿。

在办理政企纠纷案件当中,以及招商引资的过程当中,出现很多类似的这种纠纷。在办理这类的案件过程中,我们也发现总结了相关问题,一方面是由行政机关的原因造成的,但是有一部分的原因也是因为企业自身在方面的,前期的法律意识淡薄,还有其他的原因。

很多是法律意识问题,当然很多企业主的法律专业知识欠缺,不具备这方面专业知识,等等原因导致了这方面的大意,手续没有进行完善有一部分的原因。很多的案件的原因也在行政机关这方面,本身有的存在违约、毁约的这种情形的,可以采取法律的这种措施,行政机关办理的手续该办理没办,忙于发展经济,没有时间等等原因。

企业在日常的经营过程中,首先要提高这方面的法律意识,往往是某个地方突然要进行拆迁或者进行征用,或者其他的规划的调整,需要的时候回过头来再去补救就没时间了,所以对于企业,于在招商引资过程当中,行政机关签订的各类的合同和协议要认真的进行审查,看下行政机关有没有履行到位,如果没有履行到位,及时补救。如果等事情出现的时候,可能就为时已晚。

那么,企业要防患于未然,要提前做好防范一定的法律风险的预案,准备及时预防法律风险的对策,提前做好这些措施。多了解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做到有法可依。

从2002年开始,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就一直从事企业征收,政企纠纷等类似的行政案件的办理,足迹遍布全国各地,为很多的大中型企业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律师团队通过新媒体平台为广大的企业主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其中楹庭政企纠纷500讲等相关案件分析深受广大企业主喜爱,其中的很多是楹庭律师在日常的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经验总结。

6、楹庭律师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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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来楹庭律所咨询的企业当事人中有的企业遇到了拍卖购买土地后,由于规划的改变造成无法建设的问题,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工业企业、有机械制造企业等等,让他们很头疼的是前些年打理的关系,现在越来越不好“用”,很多事情说不清讲不明,企业干着急项目就是进行不下去,眼看着每天的资金成本不断攀升。

在楹庭律师多年的办案实践中遇到很多这类企业通过拍卖甚至是挂牌获得一块土地之后,因为规划改变或者三通一平等原因造成无法如期建设,而比较常见的是因为规划的调整导致原先计划建设的项目不能如期的进行,有的甚至因此面临土地要收回,不让建不说征收,被拖的无奈之下看到楹庭政企纠纷500讲等相关案件分析视频后找到我们,通过专业分析之后豁然开朗,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从2015年以来,很多房地产开发类的企业找到楹庭律师,因为城市规划和调整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微调等等导致土地无法开发建设,无法达到购买土地的目的,类似的案例也有很多。

行政补偿楹庭律师做了很多创造性的突破性的一些案例,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总结了大量的关于政企纠纷的案例以及经验,所以各位企业如果有此方面的纠纷,大家可以先咨询专业的律师。

律师也是分专业的,很多律师就只做刑事诉讼,不做民事和行政,很多律师就只做民事或者只做融资,只做上市类案件等等。我们就是主做政企纠纷类包括拆迁、招商引资合作当中的一些行政协议的纠纷的,包括关停引起的一些纠纷。如果企业主遇到此类的纠纷,要先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楹庭律师会根据不同的案件,制定维权方案,因为每个案子都是不一样的,具体情况还需要具体分析。

在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可以及时地向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咨询,律师会根据法律规定、地方政策、相关部门的文件通知以及相关的案件判例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我们咨询,政商纠纷当然要找北京楹庭律师。我们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地方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案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一些事实证据给出详细的法律意见,采用“四步维权法”制定初步的维权方案。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地解决。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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