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全国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深入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斩断犯罪链条。烟台市公安局从2022年4月18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斩链”专项行动,重点打击涉诈黑灰产链条。
截至4月20日,
莱山、开发、高新、龙口公安局
在市反诈中心的组织指导下,
集中精干力量,经缜密侦查,
连续捣毁多个犯罪窝点,
抓获涉案人员37人,
成功斩断10余条为电信诈骗犯罪
提供通讯和引流服务的黑灰产链条,
取得显著战果。
01
案例一
4月18日,龙口反诈根据工作线索,抓获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曲某某、韩某某、李某某。
经查,自2022年初以来,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伙同曲某某等人,冒充58同城客服拨打客户电话,诱导客户添加诈骗团伙微信,进而实施诈骗。
02
案例二
4月18日,莱山反诈成功抓获3名通过GOIP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提供通信通道的犯罪嫌疑人,现场查获作案用GOIP设备3台,远程登录电脑1台,涉案手机卡30张。
经查,2022年4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姜某某伙同李某某、孙某为赚取高额佣金,使用GOIP设备搭建通信通道,非法获利8000余元。
03
案例三
4月19日,龙口反诈捣毁一个以张某某、张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14人。
经查,2022年3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张某先后招募组织20余人,在酒店或租房内,冒充58同城客服拨打客户电话推广诈骗团伙微信,为诈骗团伙引流,进而实施诈骗。
04
案例四
4月20日,开发区分局刑侦大队组织金桥、福莱、海河等10个派出所在开发、福山、芝罘、蓬莱等多地同步开展集中抓捕行动,一举抓获目标嫌疑人16名,打掉2个贩卖银行卡团伙。
法律链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警方提醒:
一、不要随意出租出借本人的手机卡、银行卡等给他人使用,以免成为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的工具。
二、冒充58同城客服、抖音、淘宝、京东等客服,拨打电话为诈骗团伙引流的行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参与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切记不要被网上招募兼职工作所诱惑,成为犯罪帮凶。
转自| 烟台反诈骗中心
来源: 烟台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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