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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车明盘,是二手车行业一个非常热门的名词。所谓抵押车明盘,是指车辆所有人(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未解除原质押登记的情况下,通过拍卖将车辆以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销售的行为。在我国,《担保法》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物权法》第195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转让的",应当办理过户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8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对方违约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由此可见,只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条件下的交易行为就是有效的。那么什么是"抵押物"、"质押物"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设定质权时债务人、出质人和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下列事项:(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九十一条规定:"设立权利负担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其内容";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出质的动产依照本节有关规定处分;不能处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因此,"抵押物"、"质押物"就是指由主债权所附带的从权利即附属权利或从给付请求权而设定的标的物的总称。根据《物权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实践中的操作惯例,"抵押物"、"质押品"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房屋及地上附着建筑 《司法解释》第六十五条对房屋及地上附着建筑作出了明确规定:(1)已出租的机动车作为借款人的汽车借款合同的标的物的同时该机动车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转移,

(2)借款人以其所有的房屋作为借款人的汽车贷款合同的标的物的同时该房屋所有权随之转移;

(3)借款人以其所有的已出租给他人使用并取得租赁收益的房屋作为汽车贷款合同的标的物的同时该房屋的承租权随之转移;

(4)承租人将其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的汽车交由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后仍将该汽车交由他人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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