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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议决规则:
一、以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的多数或者绝对多数可决。
二、以人数和债权额双重多数为标准。
三、以出席会议的人数的多数同意为已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