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我国很多省份在招投标过程中,特别是工程规模低于国家发改委16号令必须招标标准的项目,都在试行“小额工程定点招标随机抽取法”、“最高控制价下浮系数抽取法”或“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说白了,“招标=抽签”,就是谁运气好谁中标。这类评标办法,虽五花八门、变化较多,但万变不离其宗,有其共同点:一是将业主制定的控制价或合理造价作为标底公布,即所谓的“明标”,作为投标人必须书面承诺接受,从而达到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成本的目的;二是对技术标实行定性评审,不采用量化打分,即只采用通过或不通过的定性方式,确定投标文件是否符合和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三是简化了资格审查程序,通过符合性审查确认投标人是否具备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资质和条件;四是公开抽签或摇号确定中标候选人,给所有合格投标人以平等的中标机会。

这种评标办法有很多好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该办法最大的好处就是杜绝了评标过程的人为因素,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腐败行为,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第二,这种投标的好处是投标人不需要算预算,编制投标文件轻松容易,没有更多的技术含量,投标成本有所下降。

第三,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的工作量大大减少,工作效率大大提高。传统的评标办法评一个标大致需要一天时间,有的复杂项目时间更长。但这种“抽签”的评标办法最多只要半天就可办好。

第四,招投标监管机构的工作变得更加轻松。大多数人认为这种“抽签”的方法是中国古人的智慧,哪怕没中标都服气,因此招标投诉大大减少。

招标方案量化(从招标抽签)(1)

尽管这种评标办法有许多好处,但也遭到了不少非议。有人说,这种投标没有一点技术含量,更多的像是赌博或买,致使围标现象加剧,并且中标的往往综合实力并不是很强,招标人不一定满意。也有人说,招投标公开竞争变成了几个滚动的号码球,这是文明的倒退、招标的悲剧、社会的耻辱、市场的笑话。还有人说,应用此法,是招标监管部门为了省事和规避风险,结果是剥夺了招标人的评标参与权和定标权,这是招标监管部门无能。

笔者在招标监管部门工作多年,有一些心得体会。

招投标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和订立合同的特殊程序,目前已逐步成为一种国际通行做法。招投标过程应该是一个科学决策的过程。如果是考虑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腐败行为,“抽签”评标法不失为一种好办法。但所有的项目都千篇一律地“抽签”,那就不是一种科学的态度。在招投标过程中,只要有人为的评分因素,就很难做到绝对的公平公正;反之,不对投标人的方案进行评审评分,就体现不出招标过程的科学精神。既要做到公平公正,又要兼顾到科学合理,做到公平公正和科学合理的对立统一。这点很难,但这个应该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按照七部委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我认为,对于一些小型的或常见的普通建设项目采用“最高控制价下浮系数抽取法”或“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评标是一种比较好的选择。

而对于一些大、中型或技术较复杂的项目则应采用综合评估法。要组织专家对技术标认真评审,对商务标、技术标综合评估,评出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同时,在招标定标过程中,要充分尊重招标人的选择权,依据《招标投标法》,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言下之意,招标人的代表数量不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即是合法。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才是项目的第一责任人,责任和权利是对等的,要充分尊重招标人的定标权。否则,必将削弱招标人善意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责任性,导致招标投标制度正常功能的变形、退化和形式化,使其无法充分发挥竞争优化、科学评价、公正交易、满意选择等应有的功能作用。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监管机构要加大监督力度,确保招标过程公平公正、中标结果科学合理。

招标方案量化(从招标抽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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