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还特别规定了“无限正当防卫”或者称“无过当的防卫”。它是指公民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采取任何防卫行为都是合法的,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也不构成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在以上几种严重暴力犯罪时,不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形。

特别防卫

中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特别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行使特别防卫权的前提条件;

第二,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中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时间条件;

第三,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对象条件。

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防卫人因防卫行为致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即使造成重大损害的,仍为正当防卫而不属于防卫过当,应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负刑事责任。

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由谁来定(正当防卫对特别防卫的认定)(1)

正当防卫——对特别防卫的认定

案例一:

某日傍晚,许某醉酒外出遇见周某(女),趁四周无人之际意图强奸周某。周某在反抗过程中,因勒住许某颈脖而致其窒息死亡。案发后,周某主动投案。该案以周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严格把关,层报最高检,认定周某系正当防卫,遂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案的办理充分彰显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价值理念。

这主要是因为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社会及公民的危害性非常严重,而且制止这些犯罪的难度非常大,新刑法特别如此规定,有利于鼓励公民同那些极端犯罪分子作斗争,使广大公民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甲于深夜潜入乙宅,伺机盗窃,乙听的动静后起床并将甲堵在屋内,甲为逃离遂与乙发生打斗,其间,与乙一起居住的乙父丙亦惊醒起床,前来帮助乙擒甲,见乙被甲卡住脖子,即将窒息,于是丙就操起身边的菜刀对准甲就是一刀。但甲受伤后仍旧逃脱,后因为伤势严重死亡。

  对于丙的行为如何认定,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丙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第二种意见认为,丙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为过失致人死亡;

第三种意见认为,丙的行为构成特殊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分析】

我们认同第三种意见。

  首先,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是为正当防卫的法律界定。本案中,乙丙同为合法权益人,针对甲正在进行盗窃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符合这一法律规定。

  其次,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即按抢劫罪)定罪处罚。抢劫罪的转化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这是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2)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适用该条的时间和手段条件;(3)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是适用该条的目的条件。

  另外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即我们平常所说的特殊正当防卫,本案中甲为了抗拒抓捕而与乙扭打,已经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条件。

  第三,虽然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还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对正当防卫过当的规定。但是本案中,丙在看见乙被甲卡住脖子,即将窒息的情况下,而采取以刀刺伤甲以救出乙,其主观上并不具有伤害甲的故意,目的是为了将乙救出并防止甲逃跑,虽然客观上造成了甲死亡的后果,但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乙卡住甲的脖子,致使乙即将窒息,此时甲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了乙的人身安全,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此,丙的行为不应为防卫过当,而是构成特殊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对防卫人而言,证明特别防卫比证明一般正当防卫的证明难度也要小,所以特别防卫的认定途径比一般正当防卫简便。从这一特征看,特别防卫的立法价值取向是很明显的,法律矫正并强化公力救济对被侵害人的保护,又鼓励被侵害人积极行使私力救济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又弱化了对侵害人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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