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天津市各级检察机关在市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我们从中选取了六个在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等方面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

检察院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进展(天津市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1)

案例一

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案。本案中检察机关主动发现监督线索,依职权开展检察监督,对案件中存在的起诉状副本延迟送达问题制发检察建议,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同时,通过引导人民法院对类案梳理,进一步发现类案线索,开展类案自纠,充分发挥了检察建议“发现一件、纠正一片”的作用和良好监督效果。

案例二

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二审出具检察意见的卢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该案被告人卢某某等人从他处购买钢管后,喷涂天津某知名钢管集团有限公司“友发”注册商标字样,冒充该公司产品予以销售。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准确认定“相同商标”的犯罪事实,在各个诉讼阶段均坚持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

案例三

北辰区人民检察批准逮捕,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的一起制售假冒凡士林身体乳,侵犯Vaseline(凡士林)注册商标的案件。办理案件中,检察机关强化引导侦查补充证据,强化侦查监督,追加移送审查起诉时遗漏的参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被告人肖某某,追加认定犯罪数额,坚持严格保护、协同保护、平等保护、公正合理保护原则,依法惩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案例四

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办理的安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起诉案。该案被告人从外地购进假冒“五粮液”“剑南春”等各类白酒,准备销售时被查获。办案中,检察机关向权利人告知权利义务,依法保障权利人知情权、参与权,作出不起诉决定前,组织人民监督员、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等召开公开听证,并邀请人民群众旁听观摩,增加办案透明度和监督公信力。此后,检察机关继续能动履职,堵塞制度漏洞,参与社会治理,加强行刑衔接,及时向行政执法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将该案移送行政处罚。

案例五

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的一起侵犯著作权案。该案中,被告人陈某甲等人伙同珠海某激光制作公司制作销售侵权盗版光盘近50万张。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全流程引导侦查取证,夯实证据基础,依法追加被告人遗漏犯罪事实,运用推定规则,准确认定犯罪数额,逐人分析,准确认定犯罪情节,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案例六

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审查起诉的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该案中被告人赵某某在其公司工作期间,未经授权非法复制公司商业秘密数据至移动硬盘,离职后带离公司。在办理案件中,检察机关把握合理许可费确定方法,准确认定损失数额,主动延伸检察履职,向被侵权企业制发《商业秘密保护司法建议清单》,助力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合规经营,践行平等保护理念,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以上六个案例体现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能动履职,严厉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切实落实刑事司法政策,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供稿 | 市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

编辑 | 市检察院办公室(新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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